北京科技大学“双一流”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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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19]23号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双一流”建设,推动学科建设内涵发展,全面提升学校整体实力和水平,根据《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564)《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教研〔20172号)《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6号),以及《北京高校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管理办法》(京教研〔201813号)和《北京高校“双一流”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教育〔20182201号)要求,结合《北京科技大学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建设方案》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双一流”建设以一流为目标、以学科为基础、以绩效为杠杆、以改革为动力,着力推动落实“五大建设任务”和“五大改革任务”。
第三条“双一流”建设坚持“特色化、精品化、国际化”发展战略,聚焦国家战略、行业需求和北京发展,遵循学科发展规律,凝练学科方向,创新组织模式,调整学科结构,建设北科特色的一流学科和一流专业,带动相关学科专业水平提升,构建“优势特色学科世界一流、工科主干学科国内一流、理科特色鲜明、人文社科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科布局,建设世界一流大学。
第四条 “双一流”建设包括中央高校和北京高校“双一流”建设等各类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统筹使用《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北京高校“双一流”建设资金》等专项经费以及其他各类经费,共同支持学校“双一流”建设。
第五条 加强党对“双一流”建设的全面领导,注重学校全面建设和整体水平的提升。以学科实施主体为基础,以学院(学部)为依托,职能部处统筹组织,相关单位协同配合。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成立“双一流”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学校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全体校领导参加。负责学校“双一流”建设的顶层设计和重大方针政策部署,负责对建设任务进行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工作内容包括审议“双一流”建设总体方案及调整方案,审议建设项目年度预算,审议“双一流”建设管理办法、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检查及验收评估结果等。
第七条 成立“双一流”建设工作办公室,分管学科建设的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牵头主要建设任务、承担完成关键指标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办公室挂靠在发展规划处,实行协同工作机制。发展规划处召集各成员部门的负责人,共同研究和组织实施“双一流”建设具体建设任务,制定“双一流”建设管理办法,协商解决建设过程产生的问题,推进“双一流”建设,共同组织建设项目考核、验收和评价等。
第八条 建立“双一流”建设专家库,发挥学科专家和管理专家的咨询、指导、评议、决策作用。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建设方案,参与学科建设项目考核与验收,对建设成效进行学术评价。
第九条 发展规划处为学校“双一流”建设的统筹管理和执行部门。在“双一流”建设工作办公室的工作机制下,协调学校“双一流”建设总体规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和评估检查。具体包括建设方案制定和调整、立项审查论证、过程协调与推进、年度进展报告、中期评估检查、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
第十条 根据中央高校“双一流”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主要按照“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五类项目,由各相关单位进行归口管理。
(一)人事处(人才办)为“师资队伍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与方案制定以及组织实施;负责对各学科师资队伍建设部分进行项目论证、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
(二)教务处和研究生院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项目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科生、研究生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校级项目的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负责对各学科建设项目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部分进行论证、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
(三)发展规划处和科学技术研究院为“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项目主管部门。发展规划处负责学科平台条件建设项目的方案制定与组织实施,负责项目的论证、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负责新兴和交叉学科培育项目建设方案的制定与组织实施。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成果申报、成果转化等项目的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学生中心为“国际合作交流”项目主管部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校级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的方案制定、论证和组织实施,负责对各学科国际合作交流项目进行论证、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国际学生中心负责来华留学生校级项目的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负责对各学科接收和培养留学生工作进行论证、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
(五)宣传部为“文化传承创新”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全校文化传承创新项目的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负责对各学科文化传承创新部分进行论证、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
(六)其他“双一流”建设内容涉及的工作由相应部门负责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财务处为学校“双一流”建设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双一流”建设经费的预算申报和下达,参与建设项目年度预算的编制;负责建设项目的财务过程控制和执行进度监督;参与项目阶段检查、验收评估和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为“双一流”建设项目中大型仪器设备(软件)购置论证、招标、采购等事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设备(软件)采购、维修等计划的审查论证;负责大型仪器设备计划的购置论证和设备开放共享体系的建设与管理;参与项目的阶段检查、验收评估和绩效考评。
第十三条 审计室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审计,参与建设项目的阶段检查和验收评估。
第十四条 各建设学科是“双一流”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学院(学部)是学科建设的依托。“双一流”建设依托单位成立“双一流”建设项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工作小组”),负责围绕学科建设的目标定位,制定学科发展规划及分年度实施方案,推动建设任务落实。建设项目负责人应为学科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学科带头人,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交叉学科或多学科共建项目以主干学科为主,其他学科参与项目共建。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双一流”建设实行项目管理,按照“统筹资源、突出重点、兼顾发展、动态调整、强化绩效”的原则进行建设。建设周期与国家和北京市“双一流”建设周期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按照中央和北京市要求进行“双一流”建设项目申报。建设项目以学科(或学科群)为基础,由学院(学部)组织和申报。原则上按照一级学科申报,对于有多个相近一级学科的,可以在学院层面进行统筹规划,按照学科群申报。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所属学科(学科群)、学科建设目标、建设任务内容、分年度实施方案、进度安排、管理机制、预期建设成效、绩效指标、经费需求、专家论证意见等。
第十八条 各类型项目由相应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论证。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初步确定建设项目,并综合形成分类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基本信息、立项依据、实施方案、项目支出计划、项目支出明细和项目绩效等)和预算初步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 “双一流”建设工作办公室汇总各类型项目,并组织相关专家、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统筹论证,按照“目标、任务、投入、绩效”相一致的原则,形成学校建设项目总体方案、各项目建设方案和初步预算分配方案。
第二十条 “双一流”建设领导小组对建设项目总体方案、各项目建设方案及初步预算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根据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
第二十一条 根据预算批复及学校审批结果,向各项目执行单位下达批准通知,财务处下拨预算经费,启动项目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单位和负责人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内容、预算金额和进度执行。各主管部门分别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可进行调整。确由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由项目负责人和执行单位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所有项目调整不能超过学校已批准的该项目建设经费预算控制额度。项目执行进度变化或计划调整所涉及的预算调整,应按照《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北京高校“双一流”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北京科技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等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严格项目执行进度管理,当年预算必须当年执行完毕,并按照关键控制节点完成计划进度,年底未完成及未按进度执行将按照相关绩效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加强项目执行过程的审计监督,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各种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双一流”建设资金包括中央和北京高校“双一流”建设资金、学校自有资金和社会捐赠等,统筹用于学校“双一流”建设各类项目支出。
第二十七条 建设经费按照“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兼顾发展、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规划和统筹安排。
(一)科学规划
综合评估项目建设需求与项目资金执行进度,合理分配项目资金额度,确保项目资金在执行期内得以有效执行。
(二)突出重点
“双一流”建设经费着眼于一流学科建设,着力提升学科建设水平,打造世界一流学科,推动学校世界一流大学建设。
“双一流”建设经费重点支持高水平团队建设和高端人才、青年人才培养,支持重点研究平台以及学校重大学科项目的建设,支持交叉学科研究和建设项目。
(三)兼顾发展
(四)注重绩效
加强对各类建设项目的管理,建立基于过程评估和成效评价的绩效考核,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建设项目分别给予增加或减少建设经费、暂停项目执行等动态调整措施。
第二十八条 建设资金主要用于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等项目支出。
第二十九条 经费支出严格执行中央和北京市相关规定,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严禁违规支出。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人员经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业务费等。
第三十条 各项目在学校批复的预算内,严格按照北京科技大学相关规定执行,超额不补,结余收回。
第三十一条 建立经费使用奖惩机制。依照当年执行进度完成情况按比例奖励或扣减次年度经费分配额度。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可跨年度滚动执行,执行进度好的学科和单位,其承担的项目可超预算执行,超额部分占用次年预算额度并予以扣除。
第三十三条 构建“双一流”建设的分析、规划、落实、监测、评价、反馈的闭环保障体系。通过搭建数据平台,对标分析学科现状,科学制定发展规划,有效监测项目建设过程,对建设目标和建设成效进行考核和绩效评价,并根据结果对建设项目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发展规划处负责对学校“双一流”建设整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价。各相关部门负责相应关键指标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对主管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统一建立数据平台并进行维护,各单位应及时提供有关数据。
第三十五条 各建设单位特别是学科建设单位要主动跟踪学科前沿,对标分析国内外对标学校和学科的发展动态,对建设项目进行自我评价,及时提出项目优化建议。
第三十六条 实行项目执行进度通报制度,每月通报一次项目进展和经费支出情况。对进展缓慢、执行困难的项目,提前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条 实行项目年度报告制度。各项目、各学科对本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和“双一流”建设进展进行总结,上报年度进展报告。发展规划处会同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各学科、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形成学校“双一流”建设年度进展报告,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八条 实行建设项目年度绩效评价。发展规划处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基于各学科、各单位建设项目任务完成情况、经费执行情况、目标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评价,形成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经费分配调整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双一流”建设的要求,发展规划处组织进行项目中期检查和验收考核,形成中期检查报告和验收报告。
第四十条 对建设效果显著,取得突出学科建设成绩的学科给予奖励。在学科评估中成绩突出、进步显著或入选国家和北京市一流学科建设行列的学科,按一定比例奖励学科建设经费额度。
第四十一条 “双一流”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各部门学校发展核心指标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纳入单位和干部任期考核指标。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双一流”建设工作进行总结表彰,评选“双一流”建设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部门、学科、团队及个人给予奖励。奖励支出纳入学校财政专项。
第四十三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北京市和学校“双一流”建设相关文件,制定本部门管理建设项目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执行流程。
第四十四条 关注国家“双一流”建设动态和第三方评估信息,本办法可根据国家要求和学校发展需要适时进行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双一流”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于2019415日经十一届党委第171次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