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科技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该文章由于2018-09-07 00:00:00上传

校党发[2018]71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共北京科技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议事决策程序,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依照《北京科技大学章程》《北京科技大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全委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执行中国共产党北京科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
第三条 党委全委会是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最高决策机构,按照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学校党代会的决议领导学校工作。
第四条 党委全委会议事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二、议事范围
第五条 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会议、文件和重要决定、指示精神。
第六条 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审定学校发展规划和章程
第七条 选举学校本届党委常委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纪委书记、副书记。
第八条 研究决定学校党委、行政领导建议人选。
第九条 听取和审议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第十条 审定党委常委会关于召开党的代表大会的决定,审定本届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决定党委常委会提交讨论的其他重要问题。
三、会议的召开和议题的确定
第十二条 党委全委会由党委常委会召集,三分之一以上党委委员可以联名提议召集。重大紧急情况下也可由党委书记临时召集。党委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且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十三条 党委全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第十四条 党委全委会与会人员应按时到会并遵守会议纪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或党委办公室请假。
第十五条 根据会议内容,非党委委员的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党委全委会也可以召开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十六条 党委全委会议题由党委常委会提出,三分之一以上党委委员可以联名提出议题,重大紧急议题可由党委书记临时提出,党委全委会议题须由党委常委会确定。
四、议事和决定
第十七条 党委全委会议事,由有关委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作补充汇报,汇报内容要预先做好充分准备,确保会议效率。
第十八条 党委全委会做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九条 对少数委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议题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会后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上级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条 对于因事、因病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后由党委办公室向该委员汇报本次党委全委会的内容及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党委全委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按照公开范围及时公开。党委全委会的决定在公开或公布之前,以及党委全委会讨论问题的过程和情况,参加会议的全体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如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并造成后果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党委全委会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记录,如分组讨论时可由各组召集人记录。会议记录经整理归纳并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决定。
五、决定的执行与反馈
第二十三条 党委委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委反映,但在上级党委或本级党委未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无条件贯彻执行。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按照原决定执行,或会议决定的事项需变更、调整,要及时按照决策程序提交党委全委会复议。
第二十四条 党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贯彻落实。明确由有关部门负责的,一般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常委会汇报。对于重要决定,学校分管领导应亲自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常委会汇报。
六、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党委全委会有关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于2018年9月3日经学校十一届党委第二十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共北京科技大学委员会议事规则》(校党发〔2017〕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