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科技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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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党发[2018]66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程序,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依照《北京科技大学章程》《北京科技大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北京科技大学关于党政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修订)》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执行中国共产党北京科技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切实加强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
第三条 中共北京科技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在中共北京科技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职权,领导学校工作。
第四条 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二、议事范围
第五条 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精神在学校的贯彻落实,以及学校的办学方向、指导思想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 研究制定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讨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工作和加强对院(系)基层党组织领导工作,讨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七条讨论决定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大学文化建设、师德师风建设等重要问题;讨论决定党内奖励和处分等。
第八条 讨论决定校内组织机构和领导职数的设置及调整,审定二级单位党政班子换届、调整方案及结果。
第九条 讨论决定处级干部的任免、奖惩,以及校、处级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
第十条 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与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方案、重要事项、基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学科、教学、科研、人事制度等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事项;
2.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大额度预算外资金的使用;
3.学校重大基建项目立项、产业开发及后勤改革中的重要事项;
4.校内重大项目安排和校外重大项目合作。
第十二条 讨论决定党委和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研究阶段性的重要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 讨论研究校园安全稳定和意识形态工作以及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事宜。
第十四条 讨论决定以学校党委名义授予或推荐的校级以上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讨论研究学校统战、离退休工作,以及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
第十六条 对须由全委会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和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 讨论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及须由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问题。
三、会议的召开和议题的确定
第十八条 常委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对时间和频次作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如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党员校长或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条  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组成,不担任党委常委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涉及行政事务的议题由党委书记商校长确定。由三名(含)以上常委联合提出的事项可直接列入会议议题。凡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职权范围内能决定的问题,一般不提交常委会讨论。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拟讨论的议题,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须在会前做充分准备和调研,提出初步方案。涉及多个单位的议题应于会前进行沟通和协调。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属于学校学术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及议事机构职责范围内的议题,在会议决策前应提交有关组织履行相应程序。常委会有关会议材料原则上应于会前1个工作日送达党委办公室。
四、议事和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领导班子成员会上要充分发表意见,在此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会后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讨论重要事项时必须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决定多个干部问题时,应逐个表决。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议事决策要严格按照预定安排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增减议题,特别是不能临时讨论重大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议在讨论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是否需要回避由主持人决定。讨论本人的近亲属、直接指导研究生的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议题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按照公开范围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与会人员不得泄漏,如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并造成后果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五、决定的执行与反馈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与学校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 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各单位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按照原决定执行,或会议决定的事项需变更、调整,要及时按照决策程序提交常委会复议。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贯彻落实。学校分管领导应亲自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常委会汇报。明确由有关部门负责的,一般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六、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与会人员应按时到会并遵守会议纪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或党委办公室请假。
第三十三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常委会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与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并分送校领导和有关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于2018年7月30日经十一届党委第133次常委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