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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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党发[2018]65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决策机制,规范和监督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提高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决定的要求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精神,根据《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教育部有关“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文件以及《北京科技大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三重一大”决策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决策会议形式主要指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对于需要学校党委全委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学校党委全委会决定。
第二章  学校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党的建设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学校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及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3.学校发展规划和党委、行政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4.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5.人才引进、师资队伍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6.学校办学规模、专业设置与调整、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就业工作政策;
7.校园建设规划的制定;
8.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
9.学校人员编制的调整及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
10.教职工收入分配、职称、福利待遇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学生事务中的重大问题处理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12.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及对基建项目、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
13.学校对外投资的决策制定等;
14.学校资产的重大调整与变更、重要资产处置和基础设施等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
15.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6.校级荣誉称号的授予、表彰,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推荐;
17.校园安全稳定、保密工作、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8.学校党委行政班子自身建设;
19.对巡视、审计、检查所发现重要问题的整改方案;
20.其他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指学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当由学校决定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2.学校处级干部的任免及党政纪处分;
3.享有处级干部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及党政纪处分;
4.党员受撤销党内职务(含)以上处分,职工受行政处分;
5.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6.全国、北京市、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候选人的推荐,民主党派负责人的推荐;
7.学校各委员会、各领导小组机构的设置及主要负责人的任免与调整;
8.其他到校外任副处以上职务干部的推荐;
9.其他应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建设发展、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重大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如“双一流”建设等国家各类重点项目以及学校自筹资金安排的其他重大项目的制定和实施;
2.未列入上述计划的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等5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3.学校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方案;
4.学校自筹资金安排的5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度修缮工程项目;
5.国内外重要合作项目;
6.学校贷款项目;
7.重大评价评奖活动;
8.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单笔支出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2.重大捐赠;
3.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机制与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常委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 重大决策事项、重要项目安排均由党委全委会、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具体权限划分根据党委全委会、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的各自议事范围以及学校财经、资产等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重要干部任免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中预算的追加和调整,分类进行审批,单笔追加或调整预算50万元(含)以上的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单笔为10万元(含)至50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单笔不足10万元的,由业务主管校长、财务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三条 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对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四章 集体决策的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 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 会议应按照《中共北京科技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北京科技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相关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校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九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集中换届时,正处级干部的拟任人选须征求党委全委会委员意见。
第二十条 学校校长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一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二条 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做决策。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章 决策的实施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近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或直接指导的研究生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北京科技大学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规定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监督检查制度。按照《北京科技大学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落实的督促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学校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教育部党组报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应依纪依法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3.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
4.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6.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办、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科技大学关于党政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校党发〔2012〕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