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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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党发[2018]6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和北京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规范完善各学院(研究院、重点实验室、校区、科学中心等,以下简称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提高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 (中办发〔2014〕55号)《关于坚持和完善北京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京教工〔2018〕38号)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依靠师生共同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学院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组织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一般应先由学院党组织把好政治关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二章 会议召开与议题确定
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人员一般包括学院党组织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根据需要,由学院党组织书记和院长共同研究确定其他列席人员。
第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党组织书记和院长共同召集,一般由学院党组织书记主持。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题由学院党组织书记和院长共同研究确定。会议议题和开会时间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需要进行决策的重要议题,有关人员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充分酝酿提出建议方案。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决定的重要措施。
(2)讨论决定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等。
(3)讨论决定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教学科研、教师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4)讨论决定内部组织机构和岗位设置及调整,教职工聘用、管理、晋职晋级、评奖评优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组建、换届等重要事项。
(5)讨论决定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要项目安排,奖酬金发放,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资源分配事项。
(6)讨论决定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
(7)讨论决定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8)通报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9)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四章 议事和决定
第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必须符合以下规则:
(1)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学院党组织书记、院长因故均不能参加时,会议不得召开。
(2)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参加人员要逐一发言并有明确表态,党政主要负责人要末位表态。对议题中的审议事项,经会议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做出明确的结论。
(3)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用口头、投票、举手等方式表决,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4)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会后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必要时向上级组织和有关校领导请示报告。
(5)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临时提出议题,特别是不临时提出重大议题并进行决策。
(6)凡涉及与会成员及其亲属等相关的议题,有关人员须按照有关规定回避。
第五章 执行和反馈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予以落实。学院分管领导应亲自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明确由经办部门及人员负责的,经办部门及人员应在会议规定时间内按会议决定抓紧办理,并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院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并执行;如遇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按照原决定执行,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一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按照公开范围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与会人员不得泄漏。
第十 要充分发挥学院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团组织作用,健全教授治学、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要遵守会议纪律,积极参加会议讨论决策,自觉维护党政联席会议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未能出席会议的会议组成人员,会后应由会议主持人或办公室向其通报会议情况。
第十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办公室负责会务组织工作。必须安排专人负责记录,重要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学院党组织书记、院长负责审定。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应存入档案。
第十五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议事规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规则于2018年7月30日经十一届党委132次常委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