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印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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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18]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科技大学各级各类印章的管理工作,做到合理、规范用印,使印章管理工作制度化,确保印章安全使用和管理,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与社会声誉,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级各类印章,是学校及各单位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标志。各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职权范围,依法规范使用。
第三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办、校办)是全校印章的统筹部门,负责校级印章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学校二级单位(含挂靠单位)印章的审核,负责监督校内各二级单位印章的使用管理。二级单位负责各自下属单位印章的审核以及本级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包括:
(一)学校公章,指“中共北京科技大学委员会”印章、“北京科技大学”印章、“北京科技大学”钢印;
(二)校领导公务方章、签名章;
(三)冠以学校名称的业务专用章,例如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
(四)各机关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学院(研究院)公章等;
(五)其他经学校许可使用的印章等。
第二章 印章的制作与废止
第五条 学校二级单位(含挂靠单位)的印章以及业务专用章,应依据机构设置等相关文件,经党办、校办审核后制作;二级单位下属的三级单位印章,由机关部门处(部)务会或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制作。其他印章认为确有必要制作的,须提出申请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制作。
第六条 因机构名称变更或印章磨损、变形、遗失,需重新制作印章时,二级单位正职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提出申请,经党办、校办备案审核后重新制作。二级单位下属单位需重新制作印章时,二级单位正职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重新制作。
第七条 印章由党办、校办根据国家规定的形式、规格,开具介绍信,经公安机关备案后,到指定的机构刻制。
第八条 二级单位(含挂靠单位)印章的启用和废止均由党办、校办登记备案发文后方可生效。机构撤销或变更而废止印章时,原印章自发文之日起即行停用。废止停用的印章,应及时交送党办、校办销毁。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九条 学校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学校党委印章用于以学校党委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通知、报告、公函等常规公文,以学校党委名义出具的聘书、奖状、请柬、介绍信等常规证书、证明以及各类申报材料、出国审批表等。
(二)学校钢印用于附有照片的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肄业证、进修证、荣誉证等,不能作为文件、介绍信及其他票据凭证的有效标志。
(三)学校行政印章用于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报表、布告、通告、公函、聘书、请柬、奖状、合同、介绍信、协议书以及学生证、毕业证、录取通知书、荣誉证书、各类申报材料等。
(四)校领导公务方章和签名章代表印章字样指示的当任校领导,须经校领导本人同意后在其以学校职务身份签署的文件上使用。
(五)合同专用章用于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书。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印章主要用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向学校呈交的请示、报告,以及与校内各单位联系工作。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取得学校授权外,各单位印章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则上不对外使用。
第十一条 学校各级各类业务专用章只适用于印文刊明的专门用途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其他经学校许可使用的印章,在许可使用时应明确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三条 以学校党委、学校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经学校发文流程审批,主管校领导签发后用印。
第十四条 党委、行政印章以及学校钢印的使用,应视具体情况,经主管校领导或校领导授权的职能部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送党办、校办现场用印。
第十五条 法人代表委托书,由党办、校办审核,并经校长(或校长授权代表)签字同意后,到党办、校办现场用印。
第十六条 设立印章管理登记制度,用章前应进行登记,登记需写明用章事由、用章单位、职能部门意见、文件标题、时间、用章个数、经办人、批办人等,由经办人签名,并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见附件)。
第十七条 需开具学校介绍信对外办事及联络工作的人员,应到党办、校办现场开具并办理用章。介绍信内容要明确具体,并与存根记载完全一致,字迹工整,不得漏填。
严禁未经审批擅自用印,严禁在空白介绍信、单据或空白纸上加盖印章。
第十八条 校级印章原则上均在党办、校办现场用印,确有必要在校外使用的,由印章管理人员亲自负责,必须两人同行,且应将监印人名单报党办、校办备案,确保印章安全。
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急需使用学校公章时,须经党办、校办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核准并报请相关校领导同意后使用,并随后补办用章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学校合同专用章等业务专用章的使用程序按有关业务规定办理,未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印章的使用,由本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五章 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授权党办、校办管理和使用学校党委印章、行政印章、钢印、校领导名章等校级印章;根据工作需要授权相关部门管理和使用相应业务专用印章。被授权单位要做好印章的保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办、校办安排专门的印章管理人员对校级印章进行管理,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本单位印章,党办、校办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单位印章的管理情况。印章若遗失须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发现违规使用者及时向保卫保密部或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四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树立高度的责任心,保证印章保管和使用的安全。各单位的印章管理人对本单位印章负直接责任,并应签订岗位责任书。单位领导负有领导责任。平时印章随用随锁,下班后及节假日必须妥善保管,确保印章存放和使用安全,不得擅自转交他人代管。
第二十五条 对于私刻学校各级各类印章者,一经发现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不当用章等原因造成损失者,应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对于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下属独立法人单位,对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和制度。
第二十七条 原则上不允许代章,特殊原因需代章的,要在落款处注明“代”字,代章原则上是同级或上级代下级,下级或没有关系的单位不能代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应制定印章管理办法,各单位制定的印章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办、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北京科技大学印章使用审批表
2.北京科技大学印章管理员责任书(参考)
3.北京科技大学印章制作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