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事规则

该文章由于2017-11-02 08:41:00上传

校党发〔2017〕64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事决策程序,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北京市有关规定,依照《北京科技大学章程》以及《北京科技大学关于党政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以下简称“会议”)是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组织实施学校有关决议,研究和处理学校人才工作重要事项的工作会议。
二、议事范围
第三条 研究贯彻落实中组部、教育部等上级部门人才工作重大决策,指导和检查学校人才工作落实情况。
第四条 组织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制定、落实学校人才发展规划和人才政策。
第五条  推进学校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培养、评价、考核、流动、激励和保障机制。
第六条 讨论引进人才的支持条件和相关待遇。
第七条 组织实施引进人才及团队聘期考核。
第八条 组织实施各类人才工程的推荐、评审工作。
第九条 讨论其他须由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的问题。
三、会议的召开和议题的确定
第十条 依据会议议题内容,组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或组长会议(组长、副组长和办公室主任参加)。全体成员会议一般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部门人才工作重大决策、学校人才发展规划和人才政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等事项,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组长会议一般讨论引进人才支持条件和相关待遇、引进人才及团队聘期考核、人才工程推荐评审等事项,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对时间和频次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会议由组长召集并主持,如组长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一位副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二条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十三条 会议议题由组长会议成员提出,组长确定。涉及多个单位的议题应于会前进行沟通和协调。
四、议事和决定
第十四条 会议讨论议题时,与会人员可充分发表意见,按照集体讨论、组长决定的原则,由会议主持人综合讨论情况作出决定或决议。对于有实质性争议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待重新调研、准备充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是否需要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十六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形成会议纪要,报组长签批。需要递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进一步讨论研究的事项,按工作程序递交。适合公开的应按照公开范围及时公开,涉及保密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与会人员不得泄露。
五、执行和反馈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根据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或对有关方案进行完善,组织开展有关工作。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做好督办落实工作。
第十八条 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如需变更、调整,应及时按照决策程序提交会议复议。
六、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于2017年10月26日经十一届党委第83次常委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科技大学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成
 
 
中共北京科技大学委员会  
2017年11月1日     
 


附件
北京科技大学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校党委书记
副组长:校长
主管组织工作副书记
主管人事工作副校长
成 员:主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副校长
主管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副校长
主管科研工作副校长
组织部部长
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主任
人事处处长
科学研究与发展部部长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处长
办公室主任:人事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