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系务会议事规则(试用)

该文章由于2017-10-31 10:07:00上传

校党发〔2017〕63号 

第一条 为规范系务会议事决策程序,提高议事决策水平和效率,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北京高校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发201710号)和《北京科技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校党发20176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系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系”包括但不限于各学院下设的系、研究所、研究室、实验室、教研室、中心等机构。
第三条 系务会是系领导班子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组织实施学校学院有关决议、研究和决定系所重要工作以及交流思想、沟通信息的会议。会议成员由系领导班子成员(主任、党支部书记、副主任等)组成,会议讨论并通过的关于本系工作的意见即为系正式的决议,在系内下发执行或以系所的名义向学院请示报告。
第四条 系务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由系主任主持,系主任不在时,由支部书记主持。会议出席人数超过或达到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如需增加参会或列席人员时,由系主任与支部书记商定。
第五条 系务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对时间和频次作相应调整。系务会应有专门记录本,在系班子成员中指定专人记录,并负责保存归档。
第六条 系务会讨论与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是否需要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七条  系务会的议题由系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系主任与支部书记研究确定。系务工作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确定。
第八条  对提交系务会讨论的议题,系分管领导必须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在班子成员中进行充分酝酿,涉及面广的问题特别是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决定和措施在会前应调查研究,并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
第九条  系务会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会后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
第十条 系务会讨论重要事项时必须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方式,以赞成者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第十一条 系务工作会议的议决范围为: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指示、学校及学院的决议、文件、通知、会议精神的实施方案和措施;
(2)研究落实学院及本系的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3)讨论确定本系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学期工作安排、工作报告和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
(4)组织实施本系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制定和实施本系教学计划、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实验室建设计划、科研计划,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
(5)组织落实系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及德育工作,切实发挥系所党支部在教师聘用、晋职晋级、评奖评优工作中把好政治关、师德关的作用,组织引导本系教师结合本职工作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
(6)组织落实学院召开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学生工作等工作会议决议,协调部署全系性的教学、科研、行政及学生工作;
(7)讨论处理学院工会、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等有关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到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8)研究处理系日常工作中需要共同协商的问题等。
第十二条  系务会决议的事项,班子成员必须认真执行,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员应在会议规定时间内按决议抓紧办理,并及时向系务工作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按照原决定执行时,要及时提交系务会复议。
第十三条  系务会与会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自觉遵守纪律,维护系务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提前请假。对缺席的会议成员,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转告会议的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系务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按照公开范围及时公开。
第十五条 本规则于2017年10月30日经十一届党委第84次常委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则同时废止。
 
 
中共北京科技大学委员会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