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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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党发〔2015〕36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教办厅〔2013〕8号)精神,规范我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及独立核算单位(下统称职能部门),各教学科研单位(下统称学院)等单位。
第三条    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五条    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严格接待审批控制,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六条    学校的重要公务接待由校办负责报主管校领导批准。职能部门承担的一般性公务接待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学院承担的一般公务性接待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进行相关接待。
第七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迎送活动,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有意造势或搞夸张性宣传。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严禁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第八条    接待住宿要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接待场所,按标准结算。出差人员住宿费须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
第十条    公务接待确需安排用餐的一律安排在学校餐厅,原则上安排自助餐,确需安排桌餐的,用餐标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严格控制工作餐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工作餐应当提供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第十三条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校内出行活动尽量步行。
第十四条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在会场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认真执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的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十六条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公务外出人员一般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公务外出计划申报表,经批准后安排外出。要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减轻接待单位的负担。
第十七条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公务外出计划由校长、党委书记互相审批,其他校领导公务外出计划由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职能部门正职人员公务外出计划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学院院长、书记公务外出计划由书记、院长互相审批,院长、书记同时外出计划报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以上人员公务外出计划获批准后须报校办备案。职能部门其他工作人员公务外出计划由本单位正职审批,学院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公务外出计划由所在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以上人员公务外出计划获批准后须在本单位备案。
第十八条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职能部门、学院等二级单位须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校办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内容、行程、人员和联系方式等。
第十九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校外举办会议活动;禁止组织或参加异地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条经批准在校外举办活动、会议,出席人员由主办单位统一提出建议,经校办核报校领导批准。校领导到校外走访调研,处级陪同人员不超过3人。
第二十一条 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学校出具的正式邀请函和接待清单;公务外出人员报销费用须提供财务票据和公务外出计划申报表。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二十二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由校办统筹协调,组织部、财务、纪委、监察等部门分工负责。各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务接待规章制度的制订情况、公务外出计划申报情况、接待标准执行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接待信息公开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公务接待情况应当按年度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接待对象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和接待纪律,严格自律,厉行节约,严禁向接待单位提出违规或不合理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原有《北京科技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校党发〔2014〕1号)废止。
 
 
 
中共北京科技大学委员会
201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