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学校校名、商标及其它标志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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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发【2000】64号

 学校的名称、商标及其它标志,包括但不限于“北京科技大学”、“北京科大”、“北科大”、“科大”、“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 Beijing”、“USTB”及钢院徽标、学校标志性建筑物图案等,均为我校的无形资产。
第二条 学校师生员工都有维护学校名誉与荣誉,保护学校的名称、商标及其它标志不受非法使用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以北京科技大学的名义设立机构,签署协议等时,必须经过学校授权或学校领导的批准。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出租房屋(或开展对外合作),在签定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时,必须与对方明确约定:未经学校同意,承租方(或合作方)不得使用学校的名称、商标及其它标志。
第五条 对租用学校房屋(或与学校各单位开展合作),非法使用学校名称、商标及其它标志的校外单位及个人,出租房屋(或开展该对外合作)的校内单位和个人必须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或与其解除租赁关系。
第六条 对未经学校许可,非法使用学校名称、商标及其它标志的校外单位及个人,学校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对未经学校许可,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学校名称、商标及其它标志,或对他人非法使用学校名称、商标及其它标志的行为发现不及时、制止不力,而使学校名誉受到影响或遭受其它损失的校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学校将要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经2000年第12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