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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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发【2010】8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依法治校,保障全校师生员工和其他组织、个人依法获取学校各类信息,充分发挥高校信息对人民群众学习、科研和其他工作的服务作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校园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校及各单位对不利于社会和学校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要及时发布准确、全面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指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党办、校办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党办、校办、人事处、组织部、财务处、工会、宣传部、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纪委监察室、审计室等单位负责人。校长办公室作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协调全校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核;纪委监察室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应成立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为:
(一)具体承办本单位信息公开事宜;
(二)及时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单位年度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信息递交单位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应建立信息发布沟通协调机制。如公开信息涉及其他单位,须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信息的准确一致。
第三章 信息的主动公开
第八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范围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领导、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评估等情况;
(五)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六)学校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七)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还应结合实际情况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信息;
(二)需要师生员工或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信息;
(三)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信息。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一般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信息的依申请公开
第十一条 除规定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还可以根据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或有关单位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学校层面的信息,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受理、统一答复;申请公开有关单位内部的信息,由各单位受理和答复。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可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该信息不存在或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如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三条 学校和各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财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具体收费办法另行制定)。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五章 保密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由单位负责人审查确定是否公开。如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校长办公室和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
第十五条 各单位不得擅自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六章 公开的方式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校园网、校报、信息公告栏、新闻发布会、电子显示屏、广播、电视、年鉴、简报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适时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七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室和纪委监察室负责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各单位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学年度编制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并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至校长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收费情况;
(四)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条 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认为学校各单位没有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纪委监察室举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如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纪委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及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情况包括: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信息的;
(五)在信息公开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已经移交档案部门的信息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包括管庄校区)应依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