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部分学院试点设立教授会的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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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党发【2008】11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推进学校民主进程、促进学校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本意见。
一、设立教授会的意义
1.教授会应在国家相关法律框架下设立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符合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及学校的相关政策、法规要求。
2.教授会是学院改革、发展与建设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咨询机构,是保证教授依法履行学术职责,建立学院民主管理、自主发展、自我完善机制的必要组织形式。
3.教授会应发扬学术民主,弘扬科学精神,团结广大教师,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致力于发挥教授治教,尤其在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作用。
4.根据目前我校实际情况,先行在部分学院(含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学院)试点设立教授会,条件成熟后逐步在全校范围内推行。
二、教授会的组成原则
1.教授会以学院为单位组建,由学院教授(含研究员等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也可吸收部分优秀的中青年副教授参加。
2.教授会设主任1名,并可设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学院院长担任,教授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
3.对任期内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成员,教授会有权解除其成员资格。
三、教授会组成人员的任职要求
1.坚持科学发展观,具有科学精神和奉献精神,为人师表,有良好的学者形象和较高的威信。
2.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治学严谨,具有高深的学术造诣,宽厚的学术胸怀。
3.关心学校和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愿意为学院的建设发展服务。
4.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四、教授会工作职能
1.审议、通过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学科与队伍建设规划。
2.审议学院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对学院整体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3.选举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岗位聘用(任)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等机构组成人员。
4.讨论、推荐学院院长人选。
5.教授会对学院行政班子、学术机构行使监督权利。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可提出对院长、各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议题,相关事宜按学校干部任免的有关规定执行。
6.讨论、确定学院党政联席会提请议决的其他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五、教授会议事规则
1.教授会由主任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职责讨论、决定学院相关事项。
2.教授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必要时可实行票决制。召开教授会会议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议题需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有效,重大事项需经教授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3.教授会议题原则上由学院党政联席会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也可以由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提出。
4.教授会成员在会议上对所议事项应充分发表意见,并且客观公正、顾全大局。
5.教授会讨论通过的事项由学院行政负责组织实施。
各学院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学校批准后实施。本意见经2008年4月28日第128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