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市与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管理办法

该文章由于2010-05-13 06:12:44上传

 校发【2008】6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科技大学“北京市与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以下简称共建项目)的管理,提高共建项目建设水平,保证共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参照《北京市与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管理办法》(京教财[2007]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共建项目分为科学研究与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教学、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以及其它类。科学研究与研究生教育类项目包括科学研究与科研基地建设项目、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培养项目;本科教育教学类项目包括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专业建设项目、课程建设与教材建设项目、实践教学基地建设项目、图书馆情报系统建设项目;对外交流与合作类项目包括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其它类项目是指市教委委托的除前三类项目以外的项目。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为充分发挥北京市与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在北京科技大学的实施效益,坚持科学管理和过程追踪,北京科技大学成立共建项目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名单见附则),负责共建项目的规划、协调与监督,下设共建办公室挂靠在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共建办公室主任由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四条 共建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共建项目的各项工作。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院、科技处、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科技产业集团等部门,分别负责北京市重点学科、研究生教育、科学研究、本科教育教学、对外交流与合作类项目以及其它类项目的立项申报、检查和验收工作,财务处负责共建项目经费的审核以及监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共建项目按项目组织实施,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具体落实共建项目的建设任务。
第六条 共建项目的立项建设应紧密围绕学校总体发展目标,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和统一管理。项目组负责提出建设计划,经共建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论证后,填写《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建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共建项目任务书》),报市教委共建项目分管处室审核。
第七条 《共建项目任务书》是共建项目实施和验收的主要依据。项目负责人应按建设计划的要求,按照规定填写《共建项目任务书》,学校负责组织专家对《共建项目任务书》内容的真实性,建设方案的可行性以及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进行论证。有合作单位的共建项目,合作单位必须在《共建项目任务书》签署意见。
第八条 共建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对建设内容作大的调整,如确需对建设内容进行调整,需经项目分管处室审定,并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章 经费及管理
第九条 共建项目经费由北京市专项拨款,鼓励多渠道联合资助。
第十条 共建项目经费的使用参照《北京市与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共建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一次拨款、专款专用。共建项目经费由学校按照市教委立项通知,将共建项目经费列入财务处管理,独立建账,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 共建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办理,并接受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对共建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验 收
第十三条 共建项目均需进行验收。验收以《共建项目任务书》为依据,对共建项目的整体建设水平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共建项目验收须在建设期限之后半年内完成,验收工作由共建办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共建项目验收程序是:由项目负责人向学校共建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相关材料;共建办公室根据项目类别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市教委共建项目分管处室同意后,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及时将验收结果报市教委。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共建项目经费资助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均应明确标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建项目专项资助”。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凡用共建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均应制作“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建项目专项资助”的设备标牌,并按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2008年第2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08年10月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科技大学共建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北京科技大学共建项目领导小组名单(略)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