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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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发【200842

  第一章  
第一条 高等学校的统计工作,是国家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制定学校计划和政策的重要依据,是对学校进行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为加强我校统计工作,发挥统计工作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高等学校统计工作制度》、《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有关学校教学、科研、教职工、学生、基建、财务、校办产业、能源、国有资产等方面的基本数据和基本信息的统计工作;
(二)开展统计调查和分析研究工作,准确、及时、全面地汇总、梳理学校建设发展情况,为学校教学、科研与管理工作服务。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三条 统计工作组织和人员
(一)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作为学校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设专职统计工作人员负责全校统计工作。
(二)校内各单位由一位主要负责人分管统计工作,负责对本单位的统计资料进行检查审核。各单位须指定一名统计人员负责本单位相关具体统计工作,并要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
第四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统计人员职责
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人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全校统计工作。
(一)贯彻执行上级统计部门的各项统计制度,指导并检查、督促学校各单位的统计工作。
(二)建立健全统计台帐,组织协调各单位统计人员及时、准确地填报上级部门下达的综合统计年报和各种临时性统计工作任务,确保填报质量。
(三)统一管理学校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经批准定期编制、发布我校的统计信息和统计公报。
(四)组织各单位统计人员参加专业培训和开展有关统计工作研究。
(五)对各单位统计工作和统计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统计人员职责
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和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的指导下,做好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一)贯彻执行学校统计工作制度,建立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制度。
(二)根据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安排,及时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下达的各类统计工作任务。
(三)管理好本单位相关统计资料,建立统计台账。
第三章 统计内容及数据来源
第六条 教职员工情况统计由人事处等单位完成。内容包括:教职工人数、文化程度、职务(称)、年龄、政治面貌、出国进修、培训,以及各类人才引进、培养情况等。
第七条 教学情况统计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管庄校区等单位完成。内容包括:学科、专业设置,教学计划、教师授课及课时情况、学生考试成绩、教学实习等各类有关数据,教材编写及教学成果统计,各类对外培训情况等。
第八条 学生情况统计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招生就业处、管庄校区、团委等单位完成。内容包括:学生数、学位授予、学生奖惩、课外活动,招生、就业情况等。
第九条 外事活动及留学生情况统计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完成。内容包括:校际交流合作情况,国际会议组织情况,留学生情况等。
第十条 科研情况统计由科技处等单位完成。内容包括:科研经费、科研成果、科研人员、科研基地建设情况,科研项目申报、转让及专利申请、授权情况等。
第十一条 校办产业情况统计由产业集团完成。内容包括:校办企业种类、产值、利润等,对外投资情况等。
第十二条 校舍、设备及资产情况统计由房产处、实验室管理处等单位完成。内容包括:校舍面积、建筑面积,教学设备、行政设备的数量及使用情况,职工住房情况等。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情况统计由后勤基建处等单位完成。内容包括:基建投资、建筑面积、施工完成情况等。
第十四条 财务情况统计由财务处完成。内容包括:年度预决算、各项经费实际收支情况、投入产出情况等。
第十五条 图书类情况统计由图书馆完成。内容包括:图书资料的种类、数量,对外服务情况等。
第十六条 能源情况统计由后勤基建处、后勤集团等单位完成。内容包括:水、电、油等各类能源的用量、金额、分析等。
第十七条 其他统计工作,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指定有关单位完成。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公布
第十八条 学校对外报送或发布的基本统计数字,须以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的统计报表为准,经相关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报出。
第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如需直接对外报送或发布统计数字,须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经主管校领导同意方可报出,同时报送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备案。各单位如需引用学校统计数字,须经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核准。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统计资料的管理,并按时移送学校档案馆保存。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做好学校综合统计年报和各类统计报表的管理和保存工作。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积极为统计人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不得随意干涉统计人员依统计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根据学校总体统计工作的需要,统计人员有权向本单位或其它单位搜集与其相关的统计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有义务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和统计人员的统计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对于及时、高质量完成统计任务,在开展统计工作研究,提高统计工作水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以适当形式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在统计工作中拒报、迟报、瞒报、错报统计资料,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