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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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前 言
为了贯彻和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教体艺〔2014〕3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通知》(教体艺〔2014〕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终生体育锻炼的习惯,提高自我保健能力和体质健康水平,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称《标准》)的整体实施计划及调控。
组 长:主管体育工作校领导
副组长:体育部主任、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校团委书记
成 员:体育部、教务处、学生处、团委、校医院及各学院相关负责人
办公室主任:体育部主任(兼)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中心”,设在体育部。测试中心工作人员由体育部在编的专职教师为主体构成,主要承担测试组织、成绩记录、等级评定和数据上报等工作。测试中心成立以测试项目为组别的测试小组,对《标准》中的各个测试项目实施分组管理。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监督小组”,由体育部、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及各学院相关人员、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检查、监督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          测试实施
第四条 《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和身体素质三个方面对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进行综合评定。测试中心每学年对大一新生进行摸底体测,掌握新生身体素质和体质的基本情况。
第五条 根据要求,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参加的测试项目共七项,分别是:体重指数(BMI)、肺活量、50米跑、坐位体前屈、立定跳远、引体向上(男)/1分钟仰卧起坐(女)、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
第六条 各应测项目由测试中心每学年对每个学生测试一次。两学年度测试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五个月。测试由学生采取网上报名预约的方式在课外时间单独进行。
第七条 学生每学年的测试总分由标准分与附加分之和构成,满分120分。标准分满分100分,由各测试项目得分与权重乘积之和组成;附加分满分20分,根据实测成绩确定,即对成绩超过100分的测试项目进行加分。男生加分项目为引体向上和1000米跑,女生加分项目为1分钟仰卧起坐和800米跑,各测试项目加分幅度均为10分。
第八条 测试中心根据学生学年总分评定等级:90.0分及以上者为优秀,80.0~89.9分为良好,60.0~79.9分为及格,59.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测试成绩和评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并在网上公布。体育部负责将学生每学年的测试成绩及等级评定结果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
第九条 测试成绩评定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成绩达到优秀者,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成绩评定不及格者,在该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该学年成绩评定为不及格。
第十条 学生毕业时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该学年总分的50%与其他学年总分平均得分的50%之和进行评定,并存入学生档案。对于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可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申请补测,补测成绩达到50分以上者可补发毕业证书,补测后仍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残疾可向测试中心提交暂缓或免予测试的申请,须由校医院或合同三甲级医院出示免测医学证明,经“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工作领导小组”核准,认定人员签字后,可暂缓或免予测试,并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免予测试的学生,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但毕业时测试成绩须注明免测。
第十二条 对于不符合免测条件,平时锻炼积极努力,仍达不到及格标准的特体学生,测试中心制定相应的成绩评定办法,对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进行成绩评定,并上报“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三条 测试过程和成绩评定坚持客观真实、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违规现象,学校要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学生如有代测等行为,均按考试作弊处理。
第四章          体育教学改革
第十四条 2014年秋季学期起,针对大三和大四学生逐步开设体育选修课,内容主要是针对《标准》中的测试项目,以改善学生体态、提高学生身体素质及机能,使大三和大四的学生能够完成测试。
第十五条 大一和大二学生体育课程内容中,适当增加针对测试项目的教学内容,加大身体素质训练和体能锻炼的教学内容比例。体育教师向学生讲述测试意义、体育锻炼安全常识、介绍测试项目及方法、教授测试项目的动作要领,并安排相应的练习。
第十六条 除体育课教学外,各类群众体育活动、学生早操活动及学生运动会中增加《标准》中测试的单项内容,促进测试工作顺利开展,增强学生体质。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之前实施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生体质健康测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北京科技大学
201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