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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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发〔201229 

 
为切实加强学风建设,规范学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依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术道德规范是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要倡导严谨学风,弘扬学术正气,鼓励学术争鸣,促进学术繁荣和科技创新,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二、学校师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谨治学,坚守诚信,保持学术道德操守。
三、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的准则。在学术活动中应全面检索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他人的学术贡献并充分尊重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时必须注明引证出处,引用部分不得构成本人作品的主体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泄露他人技术秘密和其他秘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该注明转引出处。
四、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对所作贡献的大小顺序确定成果完成单位和作者(或专利发明人、成果完成人)的署名顺序(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成果在发表前须经所有署名人审阅;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任何人不得假冒他人对成果及学术承诺署名。
五、搜集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以备考查;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时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认真对待学术批评和质疑。
六、申报科研项目,应客观、真实地报告该项目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人员的水平和能力,以及完成项目的学术价值、预期目标、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所需经费和有关技术指标等。
七、对于须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应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科研新成果未在学术期刊、学术会议上发表或鉴定评价前(有合同约定的除外),不应先向媒体或公众发布。
八、在进行学术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在确切的国内外对比数据或者检索证明材料基础上,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评价和论证。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谋求不正当利益。
九、应遵循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十、本细则适用于北京科技大学教职员工和学生。在北京科技大学学习和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及以北京科技大学为作者单位发表作品的人员,也适用本细则。
十一、本细则经2012年第15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原《北京科技大学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试行)》(校发〔2010〕77号)废止。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