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实验技术成果奖评审奖励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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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发〔2016〕5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教学研究、促进实验技术革新、推进实验技术队伍建设,适应并推动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学校决定继续设立实验技术成果奖并开展评审奖励,并对原《北京科技大学实验技术成果奖评审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实验技术成果奖是学校对在实验教学研究、实验技术开发、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等方面取得开拓性、创新性、实践性研究成果进行的表彰与奖励。该奖项代表学校在此研究领域的最高成果,每两年评选一次并纳入学校成果奖励体系。
第二章 评奖范围与要求
第三条 实验技术成果奖申报人员为在校的实验技术人员、教师、行政管理人员等。
第四条 实验技术成果奖申报内容包括:
1.实验教学研究类,主要包括实验教学方法改革与创新、实验教学项目开发(含软件开发)、实验教材编写等;
2.实验技术开发类,主要包括实验技术理论与方法研究、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研制、实验仪器设备功能开发与技术改造、科研成果向实验教学转化等;
3.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类,主要包括实验室安全、实验室开放、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等。
第五条 已获得学校教学成果、科研成果等校级及以上其他奖励的,不得再次申报实验技术成果奖。
第三章 申报及评审流程
第六条 实验技术成果奖可以个人或团队名义申报,团队申报原则上不超过5人。原则上申报一等奖及以上奖励的,第一完成人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条 实验技术成果奖申报须提交《实验技术成果奖申报表》等相关证明及支撑材料。提交材料应充分体现成果先进性与创新性、取得效果或效益等,内容要求真实有效。
第八条 二级单位负责汇总本单位申报成果,按照申报要求对申报成果进行资格审查与初审,统一将推荐名单报至学校。
第九条 学校成立实验技术成果奖评审专家组,负责实验技术成果奖评审工作,专家组由校内及校外专家组成。经资格复查、初评、终评等环节确定获奖成果并予以公示。终评采取现场答辩、评议打分的形式。
第四章 评选原则与标准
第十条 实验技术成果奖评选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未达标准的坚持“宁缺毋滥”原则不予评选。
第十一条 申报成果应符合高等教育方针与政策,顺应国家教育形势和要求,关注热点难点问题,相关成果在教学过程或实验室建设实践中形成和提出:
1.成果形式确切。申报成果可为教学理念及方法、教材、实验设备或装置、实验技术方法、实体或虚拟化平台(含软件)、管理模式、标准规范等,内容描述准确、形式确切。
2.具有先进性与创新性。采用较先进的技术手段或教育、管理理念,或在原有技术水平与教育、管理理念基础上有所创新与延伸,可为校内首创、国内同类及相关技术领域领先等。
3.应用效果良好。实际应用一年以上,在人才培养、实验教学方面效果显著、评价良好,或在实验技术开发方面取得突破性成果,具有一定社会、经济价值,或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方面有良好应用前景,具有较大推广价值。
 
 
第五章 奖励等级与标准
第十二条 实验技术成果奖设立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等奖项。数额为特等奖1项、一等奖3项、二等奖10项,各奖项可空缺。
第十三条 实验技术成果奖由学校颁发证书并进行表彰奖励。奖励标准为特等奖2万元、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0.5万元。
第十四条 实验技术成果奖如以团队申报,由第一完成人提出奖励分配方案。
第十五条 实验技术成果奖为学校校级奖励,是教职工岗位聘任、工作考核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具体参照学校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如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获取奖励,经调查核实报学校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奖励经费由学校财务专项列支。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2016年10月24日第26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科技大学实验技术成果奖评审办法》(校发2012〕44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北京科技大学
201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