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该文章由于2016-04-11 17:00:00上传

校发〔2015〕48号

 

近年来,财政部、教育部对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日益重视,先后印发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等一系列文件,对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逐步健全,程序日益规范,但仍存在重视程度不足、部分环节管理薄弱等问题。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在制定出台《北京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4〕59号)、《北京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校发〔2015〕47号)等文件的基础上,现就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
1.国有资产是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保障。学校的货币存款、土地房屋、仪器设备、图书档案、科技成果等各类资产均是开展教学科研等各项活动的必要条件保障和物质支撑。截至2014年末,学校国有资产总值达63亿元,对规范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提出了更严、更高的要求。
2.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可有效防范资产流失风险。通过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完善规章制度和管理细则,加强配置论证,规范使用处置管理,严格校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等工作,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各环节工作,可有效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3.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有利于学校长远发展。教育部将对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逐步开展绩效评价,学校逐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制度建设,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的规范化程度,有利于推动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长期良性发展。
4.规范无形资产管理水平有利于提高学校社会声誉。规范校名、校誉类无形资产管理,有利于提高学校的社会声誉和影响力。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功率、市场化和专业化程度,有助于提升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对学校科研实力的评价,促进学校科学研究的健康发展。
二、全面构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体系
5.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机构及工作模式。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体系,学校对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进行了调整,并在委员会下设立事业资产管理和经营性(企业)资产管理两分委员会,分别负责学校事业资产和经营性资产重要事项决策,成员由党政一把手及分管相关工作的校领导组成。学校所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均须提交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审议,重大事项还须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6.各资产授权管理部门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校长办公室、财务处、科学研究与发展部、资产管理处、后勤基建处、保卫保密处、图书馆、档案馆、后勤服务集团、校医院、科技产业集团等资产授权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北京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和权限,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各类事项审批行为。
7.建设一支专业性强、管理水平高的资产管理队伍。各资产授权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须确定一名负责人作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并设专职工作人员承担具体管理工作。学校将根据管理实际需要,逐步引进财会、审计、管理等专业人员,充实和完善资产管理队伍;不定期组织开展资产管理专题培训和业务研讨,提高管理人员业务水平。
三、着力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8.定期开展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学校在三年内对所有资产使用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盘点,切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以如实掌握资产存量情况,为资产配置、使用工作提供准确数据和科学依据。
9.提高存量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建立国有资产校内共享机制,探索不同类型资产盘活模式,提升资源整体价值,实现保值增值目标。特别是大型仪器设备要依托教育部CERS项目建设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切实提高使用效益。加快推进教学科研单位公共用房管理制度改革,改善教学科研用房紧张现状。
四、严格规范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管理
10.严格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学校所有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均须按照《北京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暂行规程》等文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特别是公共用房出租出借行为,须严格按照学校公共用房管理相关文件要求,获得学校授权或经学校批准同意,并到职能部门履行相关审批、审核手续。
11.规范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学校所有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均须按照《北京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暂行规程》等文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拟处置的资产必须经过论证或鉴定,或持有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对于未损坏或仍具维修价值且未达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一律不得报废。
12.严格使用和处置收入管理。国有资产使用收入须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按照税务部门规定足额缴纳税款,并在年末学校财务决算报表中如实反映;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加快推进无形资产规范管理
13.建立完整的无形资产会计核算体系。校长办公室、科学研究与发展部须对无形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根据无形资产的性质整理、分类,登记无形资产台账。财务处须对无形资产的计价、摊销、投资和转让等业务进行准确核算,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无形资产会计核算体系。
14.规范校名校誉管理。学校授权北京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校名校誉的许可使用人,享有开发、经营校名校誉类商品的权利。校内外任何机构或个人,使用校徽、学校标志性建筑图案等校名校誉类无形资产从事经营活动,均须获得学校书面授权许可。推进校名校誉类无形资产申请注册商标,确保校名校誉受法律保护。
15.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试点改革。科学研究与发展部、科技产业集团应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财教〔2014〕233号)要求,完善《北京科技大学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方案》,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全流程改革办法与制度,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体制,探索不同属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模式。
六、切实加强校办企业监督管理
16.加快企业资产管理规范化进程。校所有校办企业国有资产均须划入北京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对于尚未划转的,应通过对外投资增加、事业资产无偿划转等方式进行划转。按照“事企分开,管办分离”原则理顺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杜绝“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管理体制。
17.清理校办企业无偿占用学校资产。学校资产特别是土地和房屋等重要固定资产首先保障学校教学科研需要,资产无偿或低价提供给校办企业使用的,逐步按市场价格收取资源使用费。除资产经营公司、科技园、设计院可以冠用学校名称外,其他企业逐步取消学校冠名。
本意见经2015年11月2日十一届党委第4次常委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资产授权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须根据本意见及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加强权限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备案。
 
 
北京科技大学
201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