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选拔评审办法

该文章由于2019-01-21 00:00:00上传

校发[2019]7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出国访学相关规定,我校继续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合作开展“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为做好相关选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办法。主要采取依托教学研究、科学研究项目或课题进行选拔的方式,重点考察申请人员的政治素养、意识形态、专业基础、科研能力、发展潜力。
第二章 选派计划
第三条 学校每年根据当年留学基金委的通知,选拔青年骨干教师出国访学。派出身份为访问学者和博士后,其中,访问学者留学期限为3-12个月,博士后留学期限为6-24个月。
第四条 学校对出国人员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要求国(境)外访学人员不得超过所在三级单位人数的10%,各教学科研单位须在保证良好教学科研秩序的前提下,有计划、有秩序地选送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具有中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身心健康。
第六条 须为我校在职在岗的教学科研岗位青年骨干教师(不包括在站博士后)、实验技术岗位教师、管理人员,在校从事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或组织、管理能力。
第七条 访问学者申请人申请时年龄不超过45周岁;博士后申请人申请时博士毕业时间在3年以内,年龄不超过40周岁。
第八条 须已获得国外大学或科研机构的正式邀请函(并提供导师简历),邀请函中的研修方向与申请人目前所承担的校级以上课题研究方向一致。
第九条 外语水平须达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合格条件》要求(详见附件1),并提供有效证明。
第十条 曾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放弃且时间在5年以内,或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放弃且时间在2年以内人员不得申请,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服务尚不满5年人员不得申请。
第四章 资助方式
第十一条 资助内容包括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
第十二条 项目所需经费由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学校按1:1配套比例共同承担。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和教育部财务司相关文件精神,可为部分在国(境)外公派访问学者支付一定额度范围内的板凳费Bench fee),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筹。
第十三条 在学校确认的公派出国期限内,工资、岗位津贴、业绩津贴及其他相关待遇不变。如延期回国,须经学校批准且延期期间停发岗位津贴、业绩津贴。
第五章 申报评审
第十四条 申请人需提前联系意向学校和导师,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申请材料说明详见附件2),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二级单位。
第十五条 二级单位审核确定推荐人员,填写并打印《情况简表》(附件3)、《北京科技大学单位推荐意见表》(附件4),连同申请人准备的其它材料按规定时间提交人事处。
第十六条 人事处对申报人材料进行审核,并商请纪委等部门进行审查。其中,实验技术岗位教师由资产管理处审查,管理人员由组织部审查。
第十七条 人事处组织校内评审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从国家留学基金评审专家库里产生,一般应为申请人同专业领域的教授/博士生导师,此外还应包括组织部、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研究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部门负责人。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根据评审要求,从学术业务水平、科研能力与发展潜力、外语水平能力、出国学习或研修目标的总体规划、出国学习必要性、国外留学单位水平、出国研修计划与在研项目或课题的紧密结合程度,以及政治思想、品行学风,心理素质等方面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九条 通过评审的申请人,由人事处在校内进行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通过后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填写提交《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
第二十条 人事处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推荐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一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原则上不受理变更留学国别、留学单位、留学期限及延期派出的申请。凡未按期派出者,留学资格将被取消。请申请人务必做好出访计划(包括工作、生活安排),一旦录取,不再变更。
第二十二条 被录取人员派出前须登陆“出国留学人员行前培训网”http://www.cgpx.org/),学习相关政策法规、留学须知、安全防范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学校相关手续,在出国前与学校并签订留学协议书,明确出国访学研究任务和目标,回国后按协议规定进行考核。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于2019年1月18日经第3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