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产假和婚假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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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16]27号

各单位: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国务院第619号令)等文件规定,以及2016年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产假、婚假管理规定做出相应修订。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产假
1.基本产假。女职工产前产后给予98天产假,其中产前最多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此外,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
2.陪产假。产妇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
3.增加假期。女职工经所在二级单位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4.产假期间待遇。基本产假(陪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增加假期期间,除寒暑假外岗位津贴按照50%发放(实行协议工资人员,以协议工资标准对应的岗位津贴等级确定)。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产假期间相关待遇按照生育保险相关政策执行,且按照生育保险政策取得的生育津贴标准不低于上述产假期间待遇标准;生育保险政策未作规定的,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5.产假自产前休假日或生产日期起计算。产假(陪产假)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寒暑假在内。
二、婚假
1.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假期7天。
2.婚假不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三、适用范围
1.本通知适用我校全体在编教职工。
2.非事业编制人员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有另行约定的,另行约定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政策。
本通知内容经2016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北京科技大学
201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