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教师兼职兼薪及离岗创业暂行办法

该文章由于2018-03-22 11:53:24上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5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的通知》(教技厅函〔2016〕115号)等文件要求,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和离岗创业的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教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已取得长聘教师资格(不含辅导员),符合相应条件,承诺全面履行与学校的聘用合同、岗位职责或相关协议的教师,可向学校申请校外兼职或离岗创业。
第二章 教师校外兼职
第三条 教师校外兼职是指教师在校内本职工作外,利用本人知识和技能兼职受聘于校外主体或作为校外主体从事教学、科研、技术开发、成果转移转化、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学术组织和相关管理服务等活动。
第四条 学校允许教师在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校内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从事可扩大本人、学校学术声誉和社会影响的校外兼职。学校不鼓励教师从事与提升本人业务能力、提高学校声誉和社会影响无关的校外兼职。
第五条 教师校外兼职由校长办公会审批,人事处备案,并严格履行公示程序。校外兼职教师应与学校和所在二级单位签订协议,约定兼职周期并承诺兼职期间在校内应履行的岗位职责,教学为主型及教学科研型岗位教师应足额完成学校和学院规定的教学学时。协议中约定的兼职周期不应超过教师本人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
第六条 教师校外兼职期间,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校内本职工作,学校可保留其薪酬和各项待遇。
教师校外兼职取酬的,应如实向学校报告收入项目和标准。处级干部(含学校各二级单位负责人)经学校批准校外兼职的,兼职所获报酬应全额上缴学校,除与学校另有约定外兼职收入均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以奖励形式全额发放给个人。
第七条 教师校外兼职收入不纳入个人社会保险基数。
第八条 教师校外兼职结束后,应及时提交校外兼职情况和业绩成果说明报告,总结兼职期间工作情况。
第三章 教师离岗创业
第九条 教师离岗创业是指学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具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与条件的教师,为推进学校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暂时离开学校所聘岗位,全职受聘于校外主体或作为校外主体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活动。
第十条 学校允许具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和条件的教师离岗创业,从事与本人业务和专业相关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不支持教师离岗创业从事与本人业务和专业无关的工作。
第十一条 教师申请离岗创业,须向所在二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教师离岗创业计划方案,学校相关部门应组织同行专家对教师离岗创业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
教师离岗创业由校长办公会审批,人事处备案,并严格履行公示程序。离岗创业教师应与学校和所在二级单位签订协议,约定离岗创业期限、教师离岗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其中,离岗创业期限一般为1~3年,且一般不应超过教师本人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
第十二条 教师离岗创业期间,学校保留教师与学校的人事关系,发放基本工资,暂停其他薪酬和相关待遇。保留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账户,所需个人缴纳部分均由教师个人返还学校。
教师离岗创业所获取收入不纳入个人社会保险基数。
第十三条 教师离岗创业结束后,应及时返回学校报到工作,并提交离岗创业情况和业绩成果说明报告,总结离岗创业期间工作情况。经学校综合评估后,研究确定教师返校后的工作岗位及薪酬待遇。未按时返回学校报到工作的,按教师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对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教师校外兼职或离岗创业期间,以学校署名取得的教学科研成果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纳入教师本人教学科研业绩成果统计,并可应用于学校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年终教学科研奖励等评聘、评选工作。
第十五条 教师校外兼职或离岗创业期间,本人及其校外聘用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学校的人力(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研究和生产设备、资金、教室、场地等资源。确需使用者,应事先提出申请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并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本人及其校外聘用单位如使用学校所属的成果,应进行相应的权益评估并与学校签订使用协议。
第十六条 教师校外兼职或离岗创业期间,教师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基金项目、横向项目等,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项目,应按照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中止申请,得到正式批复后,方可中止项目。
第十七条 教师校外兼职或离岗创业期间,应维护学校利益,不得进行有损学校利益的活动。如需使用校属成果的,应由相关部门进行权益评估并签订使用协议。如有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十八条 教师校外兼职或离岗创业期间所涉及的技术、经济、法律纠纷,均由教师校外兼职单位和教师本人负责处理,学校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2018年3月19日第6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即日起实施。本办法由人事处、科研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