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国人部发〔2006〕113号等三个文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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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发【2006】134号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3号)、《教育部关于在京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教人〔2006〕11号)和《教育部关于在京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若干问题的意见》(教人〔2006〕1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时间及范围
本次高等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实施范围限于2006年7月1日在册的事业编制教职工。
二、实施的基本原则
我校教职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应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制度入轨、逐步到位的基本原则。
实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统筹考虑改革的总体实施方案,按照教育部的统一部署分阶段实施,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实施到位以前,初步进入新的工资体系,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三、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教职工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我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8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正高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副高级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中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助理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员级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我校在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执行所聘职务最低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教职工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一至六)。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教职工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教职工的实绩和贡献,是收入分配中活的部分。国家将对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高等学校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意见。学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自主分配。
我校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岗位津贴、绩效津贴、奖酬金、其它津补贴以及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等工资性收入纳入绩效工资分配范畴。学校将在规范校内津贴、补贴的基础上,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高等学校工作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四、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教职工,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1月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教职工工资调整
我校教职工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和津贴补贴标准
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和津贴补贴标准的要求,调整我校教职工基本工资标准和津贴补贴标准。
五、完善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机制
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激励力度,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采取一次性重奖以及协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逐步完善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机制。
六、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学校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核算管理,将发放给教职工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簿核算,不得账外列支;同时建立教职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七、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初期工资及见习期满合格后的薪级工资见附表七。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
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八、相关政策
(一)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二)未聘及缓签聘用(任)合同人员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原则上发放薪级工资,薪级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
九、离退休人员待遇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教职工增加离退休费标准(见附表八至十二)。2006年7月1日以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教职工计发离退休费政策,按照《教育部关于在京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若干问题的意见》(教人〔2006〕12号)的规定执行。
十、组织实施
我校按照教育部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分阶段实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学校成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领导工作。学校成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组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和政策解释工作。各单位应成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工作。
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肃纪律,做好改革实施的有关工作。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深入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本单位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平稳顺利实施。
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7月1日开始执行,执行中的相关问题由人事处根据国家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负责解释。
 
附表1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附表2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附表3  事业单位工人基本工资标准表
附表4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薪级工资套改表
附表5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薪级工资套改表
附表6  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普通工人)薪级工资套改表
附表7  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
附表8  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数额表
附表9  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数额表
附表10 无行政职务(未享受待遇)的离退休干部增加离退休费数额表
附表11 无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数额表
附表12 按国发〔1986〕26号、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数额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