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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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发【200612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促进高校青年骨干教师在学科发展前沿进行研修和开展学术交流,培养一批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根据《高等学校“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实施方案》和《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结合本校实际,特设立“北京科技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
第二条  本项目实施方式是:个人申请、选派学校推荐、接受学校审核、教育部宏观调控。
学校每年选派5名左右青年骨干教师作为国内访问学者到国内重点高校、重点学科领域进行研修,使他们能够及时跟踪了解学术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增强创新意识,为回校后发挥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作用奠定基础。
学校每年接受510名其他高校派出的中青年骨干教师作为国内访问学者,使其了解和掌握研修学科的学术前沿动态,拓宽知识面,进一步提高学术水平,达到加速培养学术骨干的作用,促进学校之间的学术交流和学科建设。
第二章 选派、接受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选派与接受对象
(一) 选派对象为我校在职教师。
(二) 接受对象为其他高校在职教师。
第四条 选派与接受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高等教育教学科研工作五年以上,政治思想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曾独立主持或参与负责过一次全过程的课题研究并取得成绩;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是选派学校学术带头人的后备力量或青年骨干教师。
(三)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第三章 接受学校和培养方式
第五条 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学校应是教学科研水平高、师资力量雄厚的国内重点高等学校,一般应为实施“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学校。
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学科应是国家重点学科,国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教育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重点科研基地和优势学科,能够为国内访问学者提供不低于博士研究生标准的研修和工作条件。
第六条 国内访问学者的培养工作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
国内访问学者指导教师应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师德高尚、学术造诣高深、工作认真负责,主持承担了能让国内访问学者参与的科研项目。
    第七条 国内访问学者和指导教师应共同协商制订研修计划,在指导教师指导下,以参加科研为主,并协助指导研究生、参与课程讲授、辅导或其他教学工作。研修期限一般为一学年或一学期。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我校有条件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学院填写《高等学校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申报表》(见附件1)(一式一份),并向学校人事处师资科报送,说明招收国内访问学者的学科专业和指导教师及其研修课题的有关情况。
人事处师资科汇总审核并确定申报招收国内访问学者的计划,向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报送,并由该中心确定申报学校招收国内访问学者的计划,向全国高等学校公布。
第九条 学校按照公布的招收计划,在组织校内青年骨干教师报名的基础上,审核确定国内访问学者推荐人选,并向接受学校提交《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推荐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须认真填写该表,由学校人事处在推荐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包括对申请人政治思想、业务能力等方面的评语),申请材料应明确提出研修的要求和预期目的,以便于接受学校和导师审核。申请人也可以先与接受学校的导师联系后,由导师报送该校师资管理部门。
第十条 学校和指导教师审核其他高校的国内访问学者资格和条件,确定录取名单,下发录取通知,同时将录取情况报送教育部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交流武汉中心备案。
第五章 组织模式
第十一条 选派或接受国内访问学者工作在学校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人事处、各学院、教务处、研究生院、后勤部门等分类管理。各学院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分管,并指定教学秘书或教务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落实与实施。学校人事处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每学年年初制定下一学年度选派或接受国内访问学者计划。各学院结合本学科的师资力量,实验设备,图书资料条件,教学、科研任务安排等情况,提出下一学年度选派或接受访问学者计划,报送人事处;由人事处进行汇总、协调和审定,并报教育部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每学年的36月份进行遴选,通过审核者分别进行派出或录取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图书馆和各学院资料室应按在校研究生同等标准对国内访问学者提供借阅图书资料的条件,以保障他们进修学习的需要。具体借阅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全面负责国内访问学者进修计划的落实与实施,要定期检查和了解进修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 支持方式
    第十五条 本项目所需经费按照四个一点的原则筹措,即教育部资助一点,接受学校减免一点,选派学校支持一点,访问学者承担一点。
    第十六条 教育部对入选本项目的国内访问学者资助部分培养费。资助标准按照访问学者来源区域有所不同:对西部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地区的人选,每人每学年资助800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学年资助5000元。资助的培养费每年年终拨付一次,由接受学校掌握,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对培养费的差额部分适当减免。培养费的收取标准为:西部、东北老工业基地高校文科类专业:1500/人年,理工科类专业:3000/人年;东、中部地区文科类专业:4000/人年,理工科类专业:6000/人年。住宿费4500/人年。以上费用按学期核算。
第十八条 学校对选派做国内访问学者的青年骨干教师将给予适当的资助。根据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培养需要,学校择优资助。原则上国内访问学者培养费和住宿费由学校支付2/3,不足部分由教师所在学院及本人承担;对学校急需发展和建设的专业和学科,学校全额资助。
第七章 考核办法
  第十九条 学校与派出或接受的访问学者签订培养合同。合同中约定研修目标、预期成果及其考核方式,同时也可约定研修期间住宿、交通等费用的分担办法、研修结束后回校工作的承诺及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条 其他高校的国内访问学者入校报到后,应与导师协商填写《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工作计划表》(一式四份)(见附件3);研修结束前两周内,填写《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考核表》(一式二份)(见附件4),总结研修成果;学校和指导教师对访问学者研修期间的学习表现、从事的主要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果和收获等情况,要认真做出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结业前,学校应对访问学者研修情况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者由学校颁发《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校派出的国内访问学者回校工作二个月内,应在学院内进行一次专题学术讲座,汇报访问学者期间的研究工作进展、取得的主要成果和收获等;一年内,学院要对其教学科研发展情况以及接受学校培养效果做出评估,填报《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评估表》(一式一份)(见附件5),并将书面材料报送人事处师资科。由人事处报送教育部。
第八章 管理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国内访问学者研修期间人事关系在原单位,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研修期间的工资、津贴、福利、职务评聘等原则上不受影响,研修情况和成果作为其业务考核、职务聘任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教师指导国内访问学者的工作计入其工作量并作为考核内容之一。对接受国内访问学者工作成绩突出的学院和个人予以表彰鼓励。
第二十四条 学校派出的国内访问学者,如果不认真履行研修计划,未被授予《高等学校国内访问学者结业证书》者,将由访问学者本人全额支付培养费,退还学校已缴纳的培养费,同时本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指导教师不认真负责,未能提供必要研修条件的,暂停其招收国内访问学者的资格,同时作为其业务考核、岗位聘任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 指导教师及其科研项目情况,以及本项目评估、检查结果等材料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注:本办法所提及的附件和表格可在http://oa.ustb.edu.cn的人事处信息中下载。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