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返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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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发【2010】16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返聘人员管理,鼓励退休人员继续发挥作用,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和退休人员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单位编制规模内进行人员返聘,且一般应符合以下情况:
1.教学计划调整或现有师资无法满足教学计划需求;
2.人员返聘后有利于学科建设、青年教师(干部)培养,有利于保证工作持续顺利进行;
3.返聘岗位有特殊需求,本校在职人员中尚无合适人选。
第三条 返聘岗位分为校聘岗位和院聘岗位两种类型。其中校聘岗位仅限于经学校批准的公共基础课教学岗位、行政管理岗位和教学辅助岗位。其他返聘岗位原则上均为院聘岗位。
第四条 返聘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身体健康,本人自愿,能胜任所聘岗位的工作要求;
2.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3.返聘至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校内离岗待退人员和退职人员不能返聘。
第五条 返聘单位需提交拟返聘岗位的基本情况及岗位业务要求。申请返聘人员需填写《退休人员返聘申请表》,并由返聘单位审核后报送人事处审批。
第六条 返聘单位可根据工作任务按学期或年度进行返聘,同一人员返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第七条 返聘人员待遇。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退休待遇保持不变,并可按照以下情况享受返聘津贴:
1.返聘到校聘公共基础课教学岗位的人员,根据其工作任务中实际授课学时数,按照100元/学时标准发放;
2.返聘到校聘行政管理岗位及其他岗位的人员,按照1600元/月标准发放;
3.返聘到院聘岗位的人员返聘津贴由返聘单位负担,返聘津贴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4.返聘人员津贴发放实行实名制,并由财务处通过银行发放,不得账外列支。对于未经审批的返聘人员不得自行发放津贴。
第八条 返聘人员按照1∶1核占返聘单位同类人员编制,并由返聘单位负责管理。返聘人员不参加学校年度考核,但返聘单位应根据具体工作任务对返聘人员进行必要的考核,并作为返聘人员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返聘人员应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对于不能胜任岗位要求,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应予以解聘。
第十条 本办法于2010年3月15日经第6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北京科技大学教职工退休实施办法》(校发[2005]22号)中有关规定与此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