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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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发【2004】78号

为方便因私出国(境)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因私出国(境)的范围
因私出国(境)是指我校教职工经学校批准,自费出国(境)留学、探亲、旅游、访友、定居、工作和继承财产等因处理各种私人事务的出国(境)活动。其中包括归侨、侨眷的各类因私出国(境)。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人所在单位的意见进行审批。
二、因私出国(境)人员的管理
(一)因私出国(境)的审批,既要考虑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又要考虑工作的实际需要,以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的正常进行。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原则上均应在学校规定的寒、暑假或国家法定节假日前往。
(二)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在职人员均应办理请销假手续,填写《北京科技大学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并按《北京科技大学教职工请销假管理规定》执行。
凡属备案人员、集体户口或工作时间未满合同期限,还需填写《北京科技大学因私出境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干部需向主管校领导请销假。
(三)根据国家文件规定,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人事处集中保管。
(四)申请因私出国(境)人员如在半年内即将退休,在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提前办理退休有关手续,再办理因私出国(境)事宜。如未办理相关手续,出国(境)逾期未归,按旷工处理。
(五)申请因私出国(境)定居、工作、自费出国 (境)留学等人员,在我校工作时间应达到聘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并保证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完成与交接。申请者应提前半年提出书面材料,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学校批准后,在出国(境)前办理离职手续。
(六)关于出国(境)探亲
1.本校教职工的配偶因公派出国(境)时间3年及以上,配偶公派出国(境)一年后,其在本校工作的配偶可以申请3个月的出国(境)探亲假(须利用寒暑假)。申请出国(境)探亲须经基层单位批准后报人事处审批。教职工在3个月的出国(境)探亲期间国家工资照发,校内工资停发;经学校批准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按事假处理;从第7个月起按自动离职处理。
2.学校教职工的亲属为原在我校工作的出国(境)逾期未归和已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因私出国(境)人员,现在职的教职工在申请出国(境)探亲时,须在代为结清出国人员与学校的行政和经济关系后,再办理有关出国(境)探亲手续。
三、归侨、侨眷因私出国(境)
(一)归侨、侨眷因私出国 (境),由学校统战部认定其身份,并开具归侨、侨眷身份证明后,方可享受归侨、侨眷因私出国(境)的有关待遇。
(二)归侨、侨眷申请因私出国 (境)探亲,需提交护照或结婚证明,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审批,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规定假期内,发放国家工资;如需延期(最长不超过原批准假期)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延期期间按事假处理,工资停发。延期期满不得再次提出延期申请,如未按期回校报到,按自动离职处理。
四、协议管理
(一)因私出国(境)人员应在审批前,与学校签订有关协议书,办理校内出国手续和工作移交手续。
(二)因私出国(境)人员应严格履行协议,在批准的出国期限内回国,回国后一周内到工作单位办理报到和销假手续,原单位安排工作后及时通知人事处师资科。未按期回校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五、因私出国(境)工作程序
(一)申请与审核
申请因私出国(境)人员,首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师资科。
(二)需提供的材料
1.《北京科技大学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
2.《北京科技大学因私出境申请表》(供备案人员和未满服务期人员使用)。
3.《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领取)。
4.《住房协议书》(房产处领取)。
5.其他材料
(1)申请因私出国(境)定居、工作等,应提供获准到国 (境)外定居或工作的证明复印件、个人辞职申请和《教职工调出审批呈报表》;
(2)申请出国(境)探亲应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近期护照签证证明、配偶公派留学(工作)证明或侨眷身份证明;
(3)申请自费留学,应提供邀请信或录取通知书,《具有大学专科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及《具有大学专科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审核表》、个人辞职申请和《教职工调出审批呈报表》。
(4)所有材料均以中文文本为准。如原件为外文的,应由申请者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中文译本。
(三)缴纳保证金
未满服务年限又确需办理因私出国(境)的在职人员,应按照《北京科技大学聘用合同》(简称《聘用合同》)的规定,向学校交纳未满服务年限保证金或中途离职违约金。保证金或违约金的额度按《聘用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已交纳保证金的出国(境)人员,在批准的出国(境)期限内回国,保证金如数退还本人;逾期未归人员,按有关协议处理。
由我校选送在职参加学历 (学位)学习或3个月以上(含3个月)脱产培训、进修的人员,在学习期间或服务期内本人申请因私出国(境),按照相关协议执行。
(四)人事处等相关部门负责审查材料,并签署意见或出具有关证明。
六、本规定经2004年第20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公布之前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如本规定与上级文件不符,以上级文件为准。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注:本文件所提及的表格可在网址http://oa.ustb.edu.cn的人事处信息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