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教职工请销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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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发【2004】74号

为了规范学校人事劳动管理,加强劳动纪律,改善工作作风,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事假
(一)教职工一般不得请事假。遇到特殊困难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若事先一时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应在事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二)请假手续
1.教职工请假均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领导批准后生效。请假15天(含)以内,由所在的部处或学院等处级单位领导审批;请假超过15天,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2.各级干部请假,实行逐级负责制。处级以下教职工请假由单位领导审批;处级(含)以上人员请假,由主管校领导审批。请假超过15天者提交一份请假材料的附件到人事处备案。
3.假满上班后,应立即销假。
4.当月累计事假10天及以上(不含公休假)者,扣发当月全部岗位津贴;累计事假5天及以上(不含公休假)、10天以下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50%。
5.考核年度内事假累计超过22天(月平均实际工作日)者,当年考核为不称职。
二、病假
(一)病假指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假期。病假必须持校医院或合同医院病假诊断书(一般不超过1周);因急诊在市内各医院或在外地医院就医者,须有医院的急诊病假单(不超过3天)。教职工请病假由所在单位审批,各单位正职请病假报校主管领导审批。
(二)工作不满10年请病假连续2个月以上,或工作10年以上请病假连续5个月者,复工时须有校医院证明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工。
请病假在6个月以上者,复工前需有2个月试工期,坚持正常工作连续2个月以上者按正常工作处理,工资照发。如在试工期内旧病复发,又请病假者,则请病假的时间与试工前病休时间合并计算。
(三)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当月病假超过20天者,扣发津贴及校内工资(岗位薪及本单位业绩工资等)。连续病假超过1个月者,自下月起停发津贴及校内工资。
2.凡获得全国及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教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经校长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3教职工请病假已达到规定时间,应核发病假工资时,由职工所在部处或学院等处级单位及时报人事处,由人事处从达到规定时间的下月起执行。
(四)连续请病假超过一个月者,必须经所在单位与人事处共同核准后方可休假,必要时由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复查。
(五)一年内请病假超过6个月(含)者,当年考核为不称职,并不计为连续工龄。
三、探亲假
(一)凡在我校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其配偶不居住在本市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其父母都不居住在本市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教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相关探亲假的待遇。
(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不含往返路程时间),探亲路费按规定报销。
(三)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可请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不含往返路程时间),探亲路费按规定报销。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可请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不含往返路程时间),可在4年中的任何一年探亲。在4年内不使用者,不得延至下4年使用。探亲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按规定报销。
(四)教职工家居远郊区,单身住在校内,可利用公休假日探亲。探亲范围限于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路费报销事宜按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五)学徒工、见习生、熟练人员在学徒、见习、熟练期间,不享受探亲假。
(六)教职工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视为已婚,不再享受未婚教职工的探亲待遇。新婚教职工当年不享受探望配偶和父母的待遇。已婚教职工丧偶或离婚后,可从第二年起按未婚教职工享受探亲假。
(七)本校教职工的配偶因公派出国时间3年及以上,配偶公派出国一年后,其在本校工作的配偶可以申请3个月的出国探亲假。申请出国探亲须经基层单位批准后报人事处审批。教职工在3个月的出国探亲期间国家工资照发,校内工资停发;经学校批准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按事假处理;从第7个月起按自动离职处理。
(八)凡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原则上要利用学校寒、暑假进行探亲。
(九)请探亲假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在规定的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有关计划生育假期
(一)婚假
1.教职工结婚给予3天婚假。符合晚婚条件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登记),再给予7天奖励假。如结婚双方中有一方符合晚婚条件,符合晚婚条件者,可享受奖励假,不符合晚婚条件者不享受奖励假。
2.请婚假要经单位领导批准,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产假
1一般产妇产前产后给予90天产假,难产或生双胞胎者增加15天产假。符合晚育条件(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后初育)的,增加30天奖励假;不休奖励假者,给予女职工1个月工资(基本工资加津贴)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女职工不休晚育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
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女职工,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再增加3个月产假。增休3个月产假的,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只发至子女满15周岁为止。
2.产假期间,国家工资照发。
(三)其他计划生育假期按我校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执行。
五、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和配偶父母)死亡,给予丧假5天(不含去外地办丧事的路程时间),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六、旷工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离职守者;
2.原批准假期已满,未经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3.凡请假人所提请假理由或提供证明与事实不符者;
4.拒不接受工作任务,拒不服从组织分配调动,经说服教育无效,未按指定时间到工作单位报到者;
5.请病假不按期交病假条或病假条内容与事实不符及病假期间从事有收益活动者;
6.未经请假私自出国,或公派出国逾期不归,又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者;
7.未完成本岗位工作从事其它兼职者。
(二)旷工的处理:
1.旷工期间按日计算扣发工资,月累计旷工1天及以上者,扣发当月的岗位津贴。
2.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者在本年度不予提职、提薪,不予评选先进工作者,不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年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者当年考核为不称职。
3.教职工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一年内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0天或全年累计旷工时间超过20天者,将予以除名或按自动离职(辞退)处理。
七、工伤假
教职工工伤的确定应根据工伤发生时的实际情况,凭医院或合同医院的诊断证明,由所在部、处、学院审核后,报工伤鉴定委员会予以审批。
教职工工伤休养期间按规定享受工资及有关福利待遇。
八、其它假期
(一)教职工由于住房调整搬家,可休假1天,按公假处理。
(二)教职工凭子女学校或幼儿园通知书参加家长会,可休假半天,按公假处理。
九、相关规定
(一)病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在内;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在内。
(二)各单位应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审批各种假期,于每月20日前报人事处备案,并按上述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对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学校将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十、本规定经2004年第20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公布之前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如本规定与上级文件不符,以上级文件为准。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