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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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促进科技工作发展,学校决定设立科学研究基金,以下简称科研基金。为保证科研基金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的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基金面向全校,主要用于资助基础学科与人文社会学科的重要基础研究;资助开辟新的学科方向的研究和资助具有创新性或跨学科的项目的前期预研;资助基础教学教师在SCI、EI、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属于优势学科且已进入既有梯队的人员不在科研基金资助之列。
第三条 科研基金项目是指由学校科研事业费支持的各类项目,项目包括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科技处可根据需要对项目类型进行调整。科研基金由主管校长主持,科技处负责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科研基金的立项、遴选和管理工作遵循“激励创新、突出重点、科学民主、择优支持”的原则和运行机制,服从学校发展的总体部署,执行学校和科技处的有关规定,接受全校监督。
第五条 基金项目实施课题制管理,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科研基金的有关财务规定。
第二章 申请和立项
第六条 科研基金项目一般实行自由申请。重点项目可根据国家的规划以及学校的整体发展需求,制定优先资助领域,发布项目指南,引导项目申请。
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般项目申请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申请者学风端正、工作勤奋、有时间和精力独立开展科学研究,优先资助归国留学人员、国内引进人才、新分配来校工作并具有博士学位的基础学科和人文社会科学的教师;
2.选题有意义,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需求的研究;
3.学术思想新颖,能促进学科交叉的研究。
重点项目申请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学术思想新颖,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有科学前沿水平的研究;
2.能够促进学科间的渗透,开拓新学科、交叉学科的研究;
3.对提升现有生产技术和发展新产业具有重大意义的研究;
4.经过培育后能够申报国家重大项目的研究。
第八条 立项程序
1.学校于每年年底前审批一次,申请者可以随时填写科研基金申请书,当年度的申请截止日期为11月30日。申请表由各单位负责人签署具体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科技处;
2.科技处于审批时间前进行汇总,项目申请经初审合格后,一般项目由科技处提出初步意见并与学院共同审定,重点项目由专家、学院、科技处三方集中会审;
3.根据审定和会审意见及学校当年预算的基金经费情况,择优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一般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每项不超过5000元,重点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每项不超过20000元(特殊情况可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情况而定)。
第九条 申请者必须认真填写科研基金申请书,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提交的成果要具有可考核性。一般项目执行期为1年,重点项目执行期一般为1至2年。
第十条 科研基金项目实行限项规定,一位教师一个执行期内不得同时申报和承担两项项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基金项目的评审以自主创新和研究价值作为重要标准,注重申请者的科研素养,同时考虑学校和学院的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求。
第十二条 科技处负责项目的初审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
1.申请者不具备条件或者违反了科研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2.申请手续或申请书不符合要求;
3.申请者以往获资助项目执行不力。
第十三条 项目批准以后,申请人要及时到科技处办理立题,到科研财务办理经费上卡手续。
第十四条 科研基金全部用于科研工作,不得提成分配。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预算进行经费支出,提倡厉行节约,不得用于实验室装修、奖金、出国考察等活动。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要按照要求填报“年度进展情况表”。项目结束后,要及时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和研究论文,经各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验收,并在一个月内办理经费结算手续,结余的经费收回,用于学校下一年度的项目支持。
第十六条 在研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于缓拨资助经费、中止和撤销项目等处理:
1.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或未能按期完成项目;
2.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年度进展汇报,无故不接受科技处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
3.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经费使用不当。
第十七条 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归学校所有,发表论文应注明受本基金资助,项目成果鉴定、转让、知识产权等要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奖励措施
第十八条 从事基础学科教学的教师,上一年度以本人为第一作者,本校为第一作者单位在国际影响因子1.0以上的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的,每一篇奖励项目研究经费人民币5000元,在影响因子3.0以上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每一篇奖励项目研究经费人民币10000元。同一作者发表两篇以上(含)论文的,超过一篇部分每篇给于相应等级额度50%的奖励。每篇论文只奖励一次,不重复计算人次。
第十九条 从事人文社会学科教学的教师,上一年度以本人为第一作者、本校为第一作者单位在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以CSSCI学科分类和收录源刊物为依据,排名在各自学科类别中位于前20%的,定为A类,每篇论文奖励项目研究经费人民币3000元;排名在前20%~50%的,定为B类,奖励项目研究经费人民币1000元;两篇论文(含)以上者,超过一篇部分每篇给予相应等级额度50%的奖励。每篇论文只奖励一次,不重复计算人次。论文发表期刊在本学科的排名,由相关学院根据CSSCI学科分类排出,并经科技处同意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2006年第2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此前制定的《北京科技大学科研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北京科技大学自选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