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与地方、企业合作建立联合研发机构的管理办法

该文章由于2017-06-06 14:14:57上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自主创新、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号召,促进我校与企业进行更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加强对我校与企业合作建立联合研发机构(包括院、所、中心等,下同)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学校无形资产维护
第二条 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在与地方企业就合作开发、合作研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交流等内容建立联合研发机构的合作中,学校师生员工有维护学校声誉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共建联合研发机构,需要使用学校的名称、商标及其它服务性标志(包括但不限于北京科技大学北京科大北科大“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 Beijing”“USTB”、及学校徽标等),签署共建合同必须经学校授权,否则将被视为侵权。
第三章 共建联合研发机构的性质、条件、审批与管理
第四条 有关北京科技大学与国内企业建立联合研发机构的申报审批工作归口科技处统一管理。
第五条 联合研发机构原则上设在校内,为非独立法人。跨学院(含同级单位,下同)的联合研发机构挂靠科技处,研究工作只涉及到一个学院的联合研发机构由科技处和该学院共同管理,挂靠在该学院。
第六条 合作双方应在协议书中约定不得以此为由将含有北京科技大学北京科大北科大等字样的联合机构在校外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机构,成立后的联合研发机构如需发展成为经济实体,归口科技园公司管理。
第七条 我校与合作单位的合作应依据平等合作、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合作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第八条 申请建立联合研发机构的各个学院,应对建立联合研发机构是否有利于我校的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做出相应的书面说明。
第九条 我校与合作单位要签订联合研发机构的协议书(章程),其内容主要包括:联合研发机构的性质、宗旨,研发的领域、方向,人员组成,双方的责、权、利,成果归属、违约及仲裁等条款。
第十条 凡我校各学院与企业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应向科技处提交申请,填写审批表,并附申请书、合作方情况介绍、联合研发机构协议书(章程)等材料。
第十一条 各学院递交的申请资料要由学院领导签字,申请资料经科技处审核后再报主管校长审批,主管校长批准后经由科技处正式批复,方能予以实施。
第十二条 双方有义务尊重和维护合作双方的声誉和权益,不得以联合机构的名义进行任何商业活动。
第十三条 签订联合研发机构合作协议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合作方要向学校提供启动、运行经费(含学校有形、无形资产使用费),具体数额根据联合研发机构占用学校资源及启动研发项目情况确定,启动具体研发项目另行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凡由学校签订的联合研发机构合同,其启动、运行经费均纳入学校财务并由科技处会同相关挂靠单位管理使用,列入各单位经费统计。
第十五条 到校的启动、运行经费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经费的使用、报销,均按照北京科技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中厂协项目管理。
第四章 责任及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侵犯学校及教职工和学生的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及个人有权监督本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可以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国内企业建立研发机构,与国外企业建立研发机构需另行制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