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省部级科研基地实体化试点建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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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15〕6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省部级科研基地的运行和管理,构建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科研基地体系,提升学校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发展,学校决定开展省部级科研基地实体化试点建设工作,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办法所指的省部级科研基地(以下简称“科研基地”)包括依托我校建设运行的教育部、北京市及其他部委批准(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第三条 学校科研基地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科研基地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由科研部归口管理;学院等二级单位是科研基地的挂靠单位,负责科研基地的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科研基地按照系所三级单位管理,科研基地负责人具体负责其建设运行。
第四条  科研基地实体化试点建设要立足于促进学科发展和提升科研实力坚持“统筹规划、稳步推进、择优支持、动态调整”的原则,学院等二级单位要按照固定空间、固定人员、明确研究方向、健全管理机制等要求,落实科研基地实体化试点建设工作,不断提升科研基地向国家级科研基地迈进的实力。
第二章 建设要求
第五条 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国家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国家安全等重大科技问题,以学校规划和学院等二级单位规划为指导,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找准定位,凝练3-5个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明确发展目标,广泛开展国内、国际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提升学术影响力,推动科研基地长远、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优化研究团队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学缘结构,理顺科研基地人员与系所人员的关系,确定科研基地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其中固定人员研究骨干不少于20人,报科研部审批备案。有计划地培养和引进人才,培养和造就高水平学术创新团队。重视科学研究对于人才培养的支撑作用,通过科研推动教学内容的更新与创新,实现高水平科学研究与高质量人才培养相互促进。
第七条 科研基地实体化试点建设须明确科研基地场地和设备保障条件,保证能够基本满足科研基地按照既定发展目标和研究方向开展科研工作的需要。场地和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便于统一管理。对于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管理与利用。依托科研基地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科研基地名称。
第八条 健全科研基地管理体制机制,完善组织管理和考评制度。实行例会制度,由科研基地负责人定期召开例会,对工作任务、进度、研究内容等进行交流、研讨,同时将会议纪要报送科研部和学院等二级单位备案留档。学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负责审议科研基地的目标、任务、研究方向和年度工作。
第三章 实施措施
第九条 学院等二级单位要根据建设要求制定科研基地实体化试点建设计划,遴选推荐1个科研基地首先开展实体化试点建设,积极组织科研基地制定实体化试点建设方案,落实科研基地人员、科研面积和科研仪器设备等情况(同一单位的两个科研基地之间人员、面积和设备等重复不超过30%),报送科研部备案。
第十条 学校成立科研基地实体化试点建设工作组,制定评估办法,根据科研基地实体化试点建设方案、运行情况以及取得的效果,组织专家对实体化试点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于考核评估合格的科研基地,将择优从学科建设经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提供一定额度经费支持,同时给予支持额度10%的科研基地运行费补贴。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科研基地,学校将责成其调整建设方向,或重新组织建设队伍。
第十一条 科研基地择优支持经费主要用于科研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科学研究。经费使用应公开透明、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学校和学院均不计提管理费。科研基地负责人对科研基地择优经费的使用负责,学院等二级单位负责依照本办法加强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部负责解释。
 
 
 
 
北京科技大学
201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