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重大科技项目专项工作组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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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发〔2015〕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在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申报、组织、管理工作中的统筹,健全组织实施机制建设,提升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提高科研人员承担和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积极性,培育我校顶尖科技人才和团队,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设立重大项目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组)和专项技术咨询专家组(以下简称专项咨询组)。根据国家需求及学校自身发展需要,选择具备一定条件、具有代表性的领域方向成立专项工作组,发挥优势学科和传统学科的带动作用,通过整合校内外相关优势资源,实现重大项目的组织创新,力争在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行业需求、区域需求以及科技前沿取得重大突破。专项咨询专家组由校内外相关专家及校领导共同组成,负责对专项工作组提出的重大科技项目组织实施方案等进行评估论证。
第三条由学校科研部负责专项工作组和专项咨询组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组设置
第四条专项工作组设首席科学家(组长)1名,副组长1名,工作组成员若干名,科研助理1名;原则上校内人员控制在5-15人之间,校外人员数量根据需求具体决定。
第五条首席科学家应政治素养好,道德品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中以学校利益为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战略眼光和国际视野。熟悉我国科技政策、规划和布局,了解国际主要发达国家科技政策,能够准确把握科技发展方向,具有宏观战略思维,能从国家发展和学校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2.专业能力强。拥有博士学位或高级技术职称,并有承担过国家科技项目的工作经历;
3.协调组织能力强,工作积极。坚持原则,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能够集思广益,善于听取组内成员意见,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首席科学家主要负责组织、汇聚校内外相关领域科研资源,根据国家需求及学校发展需要,确定重大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方案等任务;在科研部的领导下,组织申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把握项目组织进度以及专项工作组相关的管理工作。
副组长选聘科研部或学院等二级单位具有科研组织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主要负责与上级部门、各相关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的信息沟通,组织协调校内二级单位。工作组成员主要负责专项工作组工作任务具体实施。
科研助理主要负责处理专项工作组日常工作。
第七条首席科学家所在二级单位需大力支持其开展工作。首席科学家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擅自退出。
第三章 组织与考核
第八条专项工作组每年年底提交下年度工作计划,由专项咨询专家组进行评估;未通过评估的,需要进行整改;整改仍未通过,更换首席科学家或撤销该专项工作组。
第九条专项工作组组织实施的培育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由专项咨询专家组论证后,学校根据论证意见拨付。采取当年拨付,当年结清核算。根据年度工作进展和经费执行情况,结合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情况,核准下一年度经费额度。
第十条工作组实行例会制度:由首席科学家召集工作组定期召开例会,对工作进度、研究内容等进行交流、研讨,并布置下一阶段任务,同时将会议纪要报送科研部备案留档。首席科学家需要每季度在科研院长例会上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专项工作组实行年底考核制。
1.首席科学家由学校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三类:
考核为“优”者,任期人事处“社会服务”项免考核;
考核为“合格”者,视为聘期考核“社会服务”项完成50%;
考核为“不合格”者,撤消首席科学家任职,任期内考核不减免。
2.首席科学家考核为“优”或“合格”者,工作组成员由首席科学家与科研部相关人员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如首席科学家考核为“不合格”者,工作组成员由科研部汇同工作组成员所在二级单位主管科研院长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考核分为两类:
考核为“合格”,视为人事处工作考核“社会服务”项完成30%;
考核为“不合格”者,退出工作组,工作量任期内考核不减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条例由科研部负责解释,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科技大学
201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