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关于技术入股对外投资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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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1216

第一条 总则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技术入股对外投资行为,北京科技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管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教育部有关经营性资产管理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于2003年制定的《北京科技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技术入股是指将所有权人为北京科技大学的科技成果作为资本金与其他形式的资本合作成立公司的行为。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积极鼓励成果转化,择优推进技术入股,规范技术投资管理,严格把控投资风险。
第四条 职责与权利 学校授权北京科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负责技术入股对外投资工作。成果完成人、参与人及相关人员有责任支持和协助资产公司开展技术成果转化、产业化工作。
第五条 入股技术的基本要求 技术具备良好的产业化市场前景;技术成熟度高,基本具备产业化条件,一般应通过中试验证;知识产权权属清晰。
第六条 技术入股的审查程序 1)对具备产业化前景的科技成果,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论证;(2)成果完成人所在学院和校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中心应协助资产公司开展权属界定、知识产权审查等相关工作;(3)资产公司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技术进行评估,组织对合作方进行考察和评估;(4)学校依据“三重一大”原则对技术入股行为进行审批后,资产公司负责与合作方签署技术入股成立公司的合同,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第七条 技术入股的风险防控 技术入股应有如下风险防控措施:(1)对签约后在限定时间内没有成立公司的情况,设立自动解约条款;(2)资产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参与公司的管理和监督,对公司经营的异常情况及时报告资产公司,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3)资产公司视情况对技术入股成立的公司提出审计要求。
第八条 技术入股的过程管理 1)资产公司负责办理用于技术入股技术成果的转移手续;(2)资产公司将技术入股的投资行为报教育部主管部门备案;(3)资产公司负责配合其他投资方完成公司的组建;(4)资产公司对投资进行风险评估和一段时间的跟踪考察,并在公司运作正常后将投资在资产公司上账;(5)成果完成人应与资产公司签署技术履约承诺书,并履行合同以及承诺书规定的相关条款;(6)资产公司参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对成果完成人的奖励办法。
第九条 禁止条款 转移到资产公司的技术成果,成果完成人、参与人和相关人员未经资产公司许可,不得私自就该技术与第三方开展各种形式合作。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于201249日经十届党委第140次常委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公司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