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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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发【2007】9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项目合同管理,维护学校和教职工在科技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确保科技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科技大学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订立的合同,以及包含设备研制的加工合同和购置合同、包含技术方案的建设工程合同等。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科技处为学校技术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科技项目合同管理的有关事务。
第二章 技术合同的审查与签订
第四条合同签订的法定代表人为北京科技大学校长,委托代理人为校长委托并授权学校科技处的合同管理负责人,联系(经办)人为项目负责人。
第五条 凡以学校名义签订的科技项目合同应在委托方盖章之前,先由科技处审核认定,再由双方分别盖章。
第六条 凡我校各单位承接的科技项目以及校内各学院、科研机构之间的科技合作,一律签订书面形式的技术合同。签订合同时要根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定义和科技项目的研究内容填写相应的合同示范文本,以保证合同条款的完整性。
第七条 在进行技术合同洽谈时,要先了解委托方的资信、合作内容、技术指标、完成期限等,然后确定实施计划、双方的责、权、利、制约规定以及报价款等条款。
第八条 委托方需要学校提供技术可行性报告、报价单或投标书时,应填写“北京科技大学项目审核表”,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科研机构主管院长签署具体意见后再报科技处加盖学校公章或学校技术合同专用章。
第九条技术合同的条款应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约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十)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第十条 签订技术合同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合同应简明扼要,并能准确反映其研究内容;
(二)研究的目标、研究内容要具体;
(三)拨款方式要有明确约定,一般合同签订生效后,首期拨款不少于合同总额的30%,尾款应不大于20%
(四)合同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等内容齐全;
(五)合同风险责任、违约赔偿的计算方法要明确,同时风险责任赔偿和违约赔偿应在委托方拨款范围内;
(六)验收方式、保密条款、成果归属及纠纷解决等条款也应有明确约定。
第十一条 对技术合同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凡签订技术合同的当事人需填写“北京科技大学技术合同审批表”,由学院、科研机构对合同中技术可行性、项目负责人的能力、研究条件等签署具体意见,再报科技处对条款的规范性、责任风险、知识产权权益等进行审核认定,加盖学校技术合同专用章,同时加盖齐缝章。
第十二条凡技术合同的标的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必须提交经费概算,与合同文本一并交由科技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能办理签订手续。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的审核要严肃认真,无特殊情况,科技处一般在收到合同的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合同签订后科技处留存合同原件。其中,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一式三份,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一式二份,同时提交《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简要说明》。
第十四条 学校先盖章的合同在科技处登记备案后,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交付对方,并督促对方尽快审核盖章,原则上需在一个月内返回合同。因各种原因未能签订的合同,项目负责人必须将合同文本追回,由科技处负责销毁。
第十五条技术合同依法成立后,在技术市场进行登记,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免(退)税手续。
第三章 技术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技术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计划完成相应的研究内容,确保合同的顺利进行。无正当理由,拖延研究计划,引起双方纠纷,影响学校声誉的,学校有权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是负责合同履行的责任人,必须按合同的约定组织力量实施,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研究任务,对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要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科技处。
第十八条技术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合作双方涉及到协商变更合同条款等情况的电信函件,均可作为合同的有效附件,应妥善保存,以作为合同争议时协调的依据。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形成文字材料,经过学院、科研机构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技术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争取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请所在学院、科研机构和科技处协调解决,必要时可咨询学校法律顾问,并提交原始记录与有关证明文件,根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科技项目合同在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尽快依约进行验收,同时对经费到帐情况进行清理,填写项目结题验收表,由委托方出具正式的验收意见。对合同款未全部到帐的,项目负责人有责任要求委托方说明原因,并报科技处。若合同虽未完成,但双方都同意终止合同,则以签署终止协议作为合同终止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子合同文本、涉及合同条款的书信、函件、技术文件、总结报告、验收报告、技术鉴定、报奖等材料归档。
第二十二条 按技术合同约定需要向委托方提供项目研究、结题验收等报告时,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北京科技大学项目审核表”,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研究机构审核签署意见后,再报科技处加盖学校公章。
第二十三条 履行合同中需要委托外单位完成部分研究工作或进行测试、加工时,须与受托方签订合同;购置设备、材料时,须签订购销合同。合同额超过10万元的(含10万元),应填写“北京科技大学技术合同审批表”,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研究机构审核签署意见后,再报科技处加盖学校公章。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应遵守社会公德,禁止收受贿赂、弄虚作假,禁止采用胁迫、欺诈、诱惑等不法手段洽谈或者签订技术合同,骗取经费,滥用科技资源。
第二十五条 不得使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学院、科研机构等单位或部门的印章签订或修改、补充技术合同。凡属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和当事人所在单位,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利用学校资源进行对外开发工作,或将职务技术成果私自向外转让者,一经查实即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因此而产生的法律纠纷,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技术合同若发生风险赔偿和违约赔偿,原则上由本合同的研究经费承担,不足部分由项目负责人从其他渠道补齐。确由学校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在分清责任后,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学校分别分担。技术风险责任赔偿一般不得超过到款额,违约赔偿一般不得超过技术合同额。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保证合同所提供的有关技术不得侵犯任何一方的知识产权,如发生侵权行为,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技术合同,研究经费应严格按照合同指定的账户进入学校,未进入学校账户的,学校将追究由此产生的行政、经济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