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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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发〔2017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国家奖学金的激励作用,进一步促进和巩固我校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要坚持标准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在《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校发〔201760号)要求的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均可申报。
第四条申请人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同学中能够起到表率和示范作用;
4.完成规定课程学习,学习成绩优异;学位论文进展顺利,科研成果突出;
5.积极参加学术活动、班级活动、实验室建设、科技服务及社会实践等。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本年度申请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2.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因个人失误造成学校、集体或他人财产或荣誉造成损失者;
4.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六条每名研究生在同一培养层次内只能获得一次国家奖学金奖励。
硕博连读研究生自转为博士生的第一学年可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且以硕士阶段导师为准;学士直攻博研究生在研究生入学后前两年可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之后须按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且学术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可以兼得,但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获得学校颁发的其他研究生奖学金。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3万元/人;硕士研究生2万元/人。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九条学校在国家下拨总经费及奖励名额的基础上,根据各单位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确定各单位获奖名额。各单位可以结合学科、专业、年级及学生规模等情况进行名额分配。
同一名指导教师名下的研究生在同一年度内获奖人数不超过2名(包括不同二级培养单位)。
第五章 评审组织
第十条成立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部分学生工作副书记组成。评审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
第十一条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和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十二条各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单位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教学和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不同学科方向的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学生代表等担任委员。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和评审工作。
第六章 评审细则
第十三条各单位评审委员会在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学科特点,制定本单位评审实施细则,并在单位内提前公布和严格执行。实施细则须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评审实施细则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应包括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导师综合推荐意见、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等方面,具体要求如下:
1.思想品德。各单位负责成立由辅导员、班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定小组进行评定。审核申请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况;主动参与集体建设(包括班级活动、梯队建设、实验室工作)、公益服务、社会实践等情况;主动参与学术研讨、交流、竞赛等学术活动情况;自觉遵守学术规范等。
2.导师综合推荐意见。导师根据以下情况进行评定和推荐:研究生的学习科研进展、参与科研项目和学术交流活动、完成导师布置的各种学习科研任务、深入科学实践一线和团队协作精神等。
3.学习成绩。申请人应完成规定课程学习,修满规定学分,并且学习成绩优异。
4.科研成果。综合考虑申请人以下要素:已发表的论文、已授权的专利、学术科技获奖、出版的学术专著、成果在本领域的影响力和申请人对成果的贡献。
第十五条申请人提供的科研成果应为在学期间取得,且所属单位必须为北京科技大学。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应严格执行本评审办法和各单位的评审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所有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均可申请,申请人须如实填写《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评奖评优申请表》和科研成果统计表,提交学习成绩单,并附所有成果及证明材料复印件等,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各单位须全程公开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如申请材料有造假行为,一经查证,取消参评资格;已经获得奖励的,撤销荣誉,收回奖金。
第十八条各单位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以公开答辩或其他方式,按照评审实施细则公开评审过程,择优选出拟获奖研究生。
第十九条各单位要将审定后拟获奖研究生名单在本单位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公室。全校拟获奖汇总名单经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上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各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对获奖人的学术诚信有质疑者,可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投诉。
第八章 资金管理、发放及荣誉授予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拨款,由学校财务处按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获奖名单在学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公室将获奖名单提交财务处,财务处根据名单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者。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学校为获奖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授予北京科技大学优秀三好研究生荣誉称号。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经2017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工作部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北京科技大学    
 2017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