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年龄的暂行规定

该文章由于2014-09-16 09:45:25上传

 

校发〔2013〕74号
 
根据《关于做好北京科技大学2013年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和博士生指导教师聘任工作的通知》(校发〔2013〕27号文)要求,参照学校原有相关政策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学校研究生(以下均含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年龄的暂行规定如下。
一、本校两院院士终身具有研究生招生资格,依个人意愿确定是否招收研究生。
二、国务院聘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退休年龄可延长至70周岁,从年满67周岁的下一年度开始,停止招收研究生。
三、其他博士生指导教师,退休年龄可延长至65周岁,从年满62周岁的下一年度开始,停止招收研究生。
四、硕士生指导教师退休年龄按学校相关规定确定,在规定退休年龄的前2年,停止招收硕士研究生。
五、超过上述规定年龄的指导教师,确因工作需要希望继续招收研究生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经学校批准后可继续招生。
六、研究生指导教师退休后,应继续指导其尚未毕业的研究生,或通过变更研究生导师等措施,保证在读研究生顺利毕业。
本办法经2013年11月11日第31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5年度招生开始执行。
 
 
 
北京科技大学
201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