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试行)

该文章由于2011-11-23 08:25:10上传

校发〔201179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适应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进一步明确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育人职责和权力,树立诚信创新的优良学风,营造积极和谐的学术环境,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特制定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导师应熟悉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各项制度;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对研究生培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
第二条 导师应热爱指导教师岗位,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够指导研究生进行创新活动,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和独立的科研能力。
第三条 导师应在研究生思想、品德、学术、专业素养和创新能力等方面的培养过程中,起到积极的主导作用。
      第二章 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导师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研究生招生工作政策、规定,选拔研究生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研究生录取质量。
第五条 导师应了解研究生的专业基础和学术水平,根据本学科的培养方案,为研究生制定科学合理的培养计划;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相结合的理念,指导研究生的选课和课程学习,帮助研究生掌握良好的学习方法,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第六条 导师有责任承担相应的研究生课程、专题讲座。课程内容应有一定的广度和深度,反映学科的前沿动态和发展状况;组织研究生参与学术研讨和学术报告等活动,锻炼和培养学术交流的能力;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参加专业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和短期访学。
第七条 导师应根据国家、社会的需要和实际工作条件,指导研究生选择科研方向,确定具有学术性、创新性和可行性的学位论文研究课题;制定学位论文工作计划,指导研究生申请相应学位。
第八条 导师应按照学校培养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履行职责,提供研究生助研岗位和津贴。
第九条 导师应关注研究生的思想动态和心里健康,帮助和教育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端正学习态度,形成良好学风;注重对研究生的人品教育,鼓励研究生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培养研究生的协作能力和团队精神。
第十条 导师出差、出国应遵守学校的有关审批规定,认真安排落实其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凡离校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的导师,应把落实的指导办法报所在学院备案;离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导师需报研究生院备案;离校六个月以上的导师,需指定其他导师管理研究生或更换导师。
第三章 权利
第十一条 导师可参与本学科、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在坚持育人为本原则及符合学校录取标准的范围内,根据培养能力决定研究生的录取人选。
第十二条 导师在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中享有充分的发言权;参与制订或修订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十三条 导师可以根据研究生的课程学习、论文选题报告、中期报告和预审答辩、学习年限等培养环节的完成情况,对没有按照要求完成培养计划的研究生,提出给予其学业警示处理的建议。
第十四条 对于确有培养前途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可向学校推荐其提前攻读博士学位;对于不能完成培养计划的研究生,导师可向学校建议取消其继续学习的资格;对于研究特长与导师科研方向差异较大的研究生,导师可向学校提出更换导师的建议。
第十五条 导师根据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完成情况,在对学位论文内容进行认真审阅,并在客观、公正地评价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的基础上,提出是否同意其提前答辩、按期答辩或延期答辩的意见。
第四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十六条 导师应在学术道德、科研道德方面以身作则,以自身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勤奋、扎实的工作作风和献身科技事业的精神来感染、熏陶和培养研究生;积极参与学风建设,引导研究生树立和形成优良学风和品质。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撰写的学位论文等学术成果,导师应在发表前认真审阅,并从数据的真实性、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等方面严格把关,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第五章 考核
第十八条 导师应按照学校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年度考核要求,如实填报《指导教师年度考核选聘表》等有关材料。对不参加考核、考核数据弄虚作假者或考核期限内所带研究生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导师,学校暂停其招收研究生资格。
第十九条 对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获得研究生培养显著成果的导师,学校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奖励,并在研究生教育基金申请、招生指标分配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条 导师或所指导的研究生在科研或学位论文工作过程中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北京科技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试行)》(校发〔2010〕78号)和《北京科技大学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规定(试行)》(校发〔2010〕80号)文件中的有关条例,视情节严重程度,学校将对导师进行相应的处理。处理结果应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本条例经北京科技大学2011年第32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