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关于研究生参加国际交流项目课程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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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发【2009】4号

为扩大研究生的国际交流,规范学校境内外办学,促进学校与海(境)外院校研究生交流项目实施,加强研究生出入境学习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的参加海(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的我校在册研究生和来我校短期学习的海(境)外研究生。
二、参加国际交流项目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
1.我校在册研究生在海(境)外的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
研究生必修的公共课程只能在我校学习。学科基础课和学科专业课可以在海(境)外学习,一般按选修课程记录成绩。
交流研究生派出前,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我校和境外院校的课程设置情况制定学习计划。派出后,交流研究生可根据境外院校的实际情况,并与我校导师及时联系,适当调整学习计划,最后经学院认定后交所在学院备案。交流研究生学习结束后,学院根据派出前审核的学习计划核准其修读的课程及学分,并报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备案。
交流研究生所修读课程,若要替代必修课程,必须填写《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出国(境)学分互认申请表》,由学院学位委员会认定,连同认定的境外修课成绩单原件一起送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备案,方可按必修课记录成绩。
2.来我校短期学习的海(境)外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
研究生院依据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供的来我校短期学习的海(境)外研究生名单,办理听课手续后,允许研究生选课。全部课程结束后,研究生凭听课证向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办理课程成绩认定手续。成绩单转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三、参加国际交流项目的我校在册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派出前,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供被录取的国际交流研究生名单,交研究生院备案。交流研究生本人须到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办理国际交流学习备案手续,填写《北京科技大学在校研究生出国人员登记表》。
海(境)外交流结束后,交流研究生须在两周内向所在院系报到注册,到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办理交流结束手续,逾期不办理上述手续将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其他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出国(境)选修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