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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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发【2008】35号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9号)和《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作试行方案》(校发[2008]9号)文件精神,为了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博士研究生培养与高水平研究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导师在博士研究生培养中的积极作用,保证培养机制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选聘原则
1.指导和培养博士研究生是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重要工作。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应有利于为国家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创新人才;有利于学校学科建设的发展和学科结构的调整。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坚持标准,公正合理。
2.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在学校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范围内进行。
3.指导博士研究生须首先进行资格审定。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资格审定和选聘工作要根据学校和各学科总体发展规划、招生计划、培养条件等按需设岗。
4.根据学校博士研究生培养和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从严设置少量的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应为本学科领域公认的、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学术造诣较深的著名专家学者。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
二、选聘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研究生。
2.具有教授或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195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具有硕士学位。新增为博士生指导教师者,年龄一般不超过57岁。
3.已经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参加过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较好,并能够正常承担教学任务。
4.按照《北京科技大学岗位聘任和校内津贴制度实施办法》(校发[2005]102号)文件,岗位津贴聘为三级及以上且满足以上1~3条件的非自设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的教授或研究员,按照资格审定程序,可认定为博士生指导教师。其他满足以上1~3条件的岗位津贴聘为三级以下的教授或研究员,申请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必须满足校发[2005]102号文件规定的A类教师岗的基本条件,并按照资格审定程序进行审定。
满足以上1~3条件、自设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或跨学科申请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教授或研究员,必须满足校发[2005]102号文件规定的A类教师岗的基本条件,并按照资格审定程序进行审定。
5.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各学院可选拔少量的优秀青年教师进入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选聘条件:获得全国重点大学或国外知名大学博士学位,具有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负责国家级、省部级以上或国防科工委科研项目,或其它有重要价值的科研项目,有充足的可支配研究经费,满足以上1、3条件,年龄在40岁以下,并按照校发[2005]102号文件,岗位津贴聘为三级,可以按照资格审定程序进行审定,聘为博士生指导教师。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聘为博士生指导教师要从严掌握。
非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副高职人员和行政副高职人员不能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
三、资格审定程序
1.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资格审定工作,在校学位委员会领导下由有关学院和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每一年组织审定一次。
2.拟新增为博士生指导教师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院学位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填报申报表格并提供有关材料。
3.院学位分委员会根据博士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和对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实际需要,确定申报人员名单,并在本学院或全校范围予以公布。
4.校学位委员会组建若干学科评议组,负责对各学院推荐的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研究生能力进行评议。学科评议组一般按一级学科组成,或由跨一级学科的相关学科组成。
每个学科评议组由7~9名有博士研究生指导经验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评议组设组长1人,评议组组长一般应为校学位委员会委员。评议组成员名单由校学位办公室会同有关学院协商提出,由校学位委员会主席审核批准。
评议组成员受校学位委员会的委托,以专家身分参加工作,不代表所属单位(院、系、专业)或任何个人。评议组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发扬民主,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研究生能力等进行全面评议。评议内容对外保密。
评议工作应遵循必要的回避制度,凡申请新增为博士生指导教师者,不应参加涉及本人的评议工作和有关的组织领导工作。
学科评议组应认真审阅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出席评议组会议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员同意者,推荐给校学位委员会进一步审定。
5.校学位委员会会议(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对学科评议组推荐的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进行认真审核,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并超过学位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同意者,作为通过。
审核通过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在校内公布,并有1个月的征询意见期。此间若有个人或团体对审定工作的过程或结果提出申诉和异议,校学位委员会将予受理。由校学位办公室组织核查与异议有关的事实及资料后,校学位委员会采取以下办法进行核查审定:
(1)事实清楚且依据已有规章制度即可明确判定者,可由校学位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处理决定。
(2)需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复议者,依以下程序进行:
①校学位委员会全体委员会听取有关情况汇报;
②校学位委员会全体委员会核查审定,并对是否有必要根据新的异议材料对原决议重新进行无记名投票,认为有必要重新进行无记名投票的委员人数超过到会人数半数(不含半数)时,重新进行无记名投票。经出席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并超过学位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同意增列者,作为通过。
四、考核办法
1.在制定下年度各专业招收培养博士研究生计划的同时,选聘下年度招收培养博士生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在每年5月份按时填报《博士生指导教师年度考核选聘表》。
2.院学位分委员会对博士生指导教师目前指导博士生情况、科研成果和承担的科研项目及经费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报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复审同意者列入下年度博士生招收计划。
3.不填报《博士生指导教师年度考核选聘表》、审核未通过、非在岗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宜招收博士生者,不列入下年度博士生招收计划。
4.为加强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的管理,对于没有特殊原因,连续两年没有招生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暂时停止其招收博士研究生。待条件成熟后,符合学校有关细则条件,再行聘任。
5.博士生指导教师如要从原招生学科转到新的一级学科招生或同时在两个一级学科跨学科招生,须填写《研究生指导教师转或跨学科招生申请表》,并按本实施细则进行选聘。对跨一级学科招生的指导教师的选聘要从严掌握。
五、附则
本细则经2008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于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办法的文件同时废止。本细则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