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审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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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发【2010】4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校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建设步伐,充分发挥学科建设对我校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结构性支撑作用,把握学科调整的主动权,构建结构优化的学位授权体系,依据《关于委托部分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核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和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的通知》(学位[2010]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二条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主动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求和国家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的要求,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加快实现对学位授权点主要按一级学科进行管理的精神,强调内涵建设,提高学科水平,优化学科结构。
第三章 审核原则
第三条 按照“适应需求、统筹资源、调整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以学科建设规划为指导,围绕学校建设总体目标,充分考虑学科特点和发展现状,科学、合理的完成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下称“一级学科博士(硕士)点”)审核工作。
审核过程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做到依靠专家、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廉洁评审。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增列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点需满足以下主要条件:
(一)申报一级学科博士点需具备条件:
1.学科基础:本一级学科下应已有二级学科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或该一级学科为一级学科硕士点。
2.学科前景:本一级学科应具有4~6个较为前沿或相对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并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潜力,能够提高学校的学科综合实力,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3.学术队伍:有一支学科优势和人才优势明显,能持续进行高水平教学和研究工作的学术队伍,且有具备指导博士研究生水平和能力的优秀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学科内教授至少为8人,且应为人事关系隶属学科所在学院的在编人员。
4.科研水平:近五年承担较多国家级、省部级的重要项目或其他高水平且有重要价值的项目,并对国家、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重要贡献。整体学术和科研水平处于国内先进行列或接近国际水平。
(1)本学科五年内获得并计入本单位财务账目的科研经费要求:
人文:300万;社科:500万;理科:650万;工科:1300万
(2)本学科五年内实际获得并计入本单位财务账目的科研项目(来源于国务院各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防、地方政府等)经费要求:
人文:100万;社科:150万;理科:300万;工科:650万
5.学术论文发表:
(1)理工科:近五年本学科点需累积发表被SCI、EI或ISTP检索的论文50篇以上。
(2)人文、社科:近五年本学科点需累积发表被CSSCI检索的论文40篇以上。
(二)申报一级学科硕士点需具备条件:
1.学科基础:本一级学科下应已有二级学科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
2、学科前景:本一级学科应具有4~6个特色鲜明、相对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并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潜力,符合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我校对应用型人才和学术型人才培养比例的需求。
3.学术队伍:有一支教学经验丰富、结构合理,能持续进行高水平教学和研究工作的学术队伍,且有具备指导硕士研究生水平和能力的学术带头人。本学科教授至少为5人,且均应为人事关系隶属学科所在学院的在编人员。
4.科研水平:近五年承担较多省部级重要项目或其他有重要应用价值和学术价值的项目,整体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
(1)本学科五年内获得并计入本单位财务账目的科研经费要求:
人文:50万;社科:80万;理科:160万;工科:300万
(2)本学科五年内实际获得并计入本单位财务账目的科研项目(来源于国务院各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防、地方政府等)经费要求:
人文:8万;社科:15万;理科:80万;工科:160万
5.学术论文发表:
(1)理工科:近五年本学科点需累积发表被SCI、EI、ISTP检索的论文30篇以上。
(2)人文、社科:近五年本学科点需累积发表被CSSCI检索的论文20篇以上。
(三)对学校学科建设急需发展的学科,允许少数现无二级学科博士点的一级学科审核增列为一级学科博士点,或无二级学科硕士点的一级学科审核增列为一级学科硕士点,但申报名额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当年下达的指标数严格执行。
(四)其他条件和指标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中的最低要求及基本条件执行。
第五章 审核程序
第五条 北京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拟增列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点进行审批。
第六条 申请。学院成立以院长为主要负责人的学科申报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本学院拟申报一级学科点的学术带头人组成。各工作小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科点材料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告,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第七条 初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会议对各学科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拟定一级学科博士(硕士)点初审合格名单。
第八条 答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召集各学科申报工作小组审议相关申报材料,并进行现场答辩。
第九条 评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为每个申请增列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点或相关的几个一级学科博士(硕士)点,组织成立评议小组进行同行评议,具体办法为:
(一)评议小组至少由7名专家(校外专家不少于4人)组成,其成员应是相同一级学科或相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议小组组长应由本学科领域内的著名专家担任。
    (二)评议小组成员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托,以专家身份参加工作,不代表所属单位或其他个人。
    (三)评议小组成员应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评议时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保持科学严谨的作风,各成员可在非学术争议的问题上发表不同意见,评议内容需对外保密。
    (四)评议小组对申请增列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点进行评议。申请增列一级学科博士(硕士)点的学术带头人,向评议小组报告本学科的学术梯队建设,获得的代表性科研成果,当前从事的科研项目,实验室设备和培养研究生等方面的情况,并回答评议小组提出的问题。
(五)评议小组在听取报告、审核材料、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得评议小组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员同意,且否决票不足三分之一者,作为通过。评议小组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拟增列一级学科博士(硕士)点的名单。
(六)在组织评议小组时,学院指派一名评议小组秘书,协助组长进行评议工作。
第十条 公示。学校将评议通过的拟增列一级学科博士(硕士)点的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所提异议,由研究生院进行调查、处理,相关学科需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审定。公示结束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增列一级学科博士(硕士)点名单进行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加表决的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数的三分之二或以上,表决方为有效。获得全体投票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者,作为通过。通过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点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申报时统计在本学科内的在编人员,在该一级学科博士(硕士)点获批后,只可在本一级学科点内招生。
第十三条 本办法于2010年5月24日经第16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