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作者申请学位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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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发【2010】15号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防科技工作保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技[2003]6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作者申请学位工作制订本办法。
一、涉密学位论文的范围
(一)由国家立项资助,且研究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学位论文,涉密属性为“国家秘密”。
(二)论文背景为企业资助的重大项目,且撰写过程确实无法回避保密数据,按资助企业要求需要保密的论文,涉密属性为“商业秘密”。
二、涉密学位论文的认定程序
(一)涉密学位论文作者必须在论文开题前,由研究生导师根据论文产生的背景和拟研究内容情况,要求研究生提出学位论文保密申请,并依据项目涉密内容及论文涉密程度,确定论文涉密属性(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密级和保密期限,并由研究生本人认真、如实填写《北京科技大学博(硕)士学位论文保密申请表》(以下简称《保密申请表》),经导师签字确认后,报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核。
(二)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根据项目背景、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等情况对学位论文涉密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学位论文符合保密申请条件后,由学院主管保密工作领导在《保密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报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三)保密申请经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通过后,由研究生将《保密申请表》原件交至校学位办公室备案,复印件分别交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和图书馆留存备案。
三、涉密学位论文作者申请学位的有关规定
(一)涉密学位论文作者申请学位时,对于开题报告、中期报告、预答辩、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各个环节,均需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管理的各项要求。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学位论文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则上应满足学校及所在学科对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的内容必须完全脱密。
涉及企业重大项目等商业秘密的学位论文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需满足学校及所在学科对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基本要求。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博士学位论文,如因涉密较深,论文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确实无法满足相关要求,可实行以下办法:
1.可将经上级主管部门评估认定合格的国防报告,提交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进行涉密博士学位论文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完成“等效论文”(即一篇国防报告等同于申请我校博士学位要求的一篇学术论文)的认定。提交认定的国防报告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涉密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为执笔人及第一作者;国防报告的内容与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内容一致。
2.“等效论文”的认定过程为: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本人填写《中国国防科学技术报告审定表》,由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和校国防报告管理部门(军工办)共同聘请1位国防科技评审专家对提交的国防报告进行评审,经审查通过后,报中国国防科学技术报告管理办公室审理确认为合格的国防报告。
3.“等效论文”数量应满足我校对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
4.对于用“等效论文”代替学术论文的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其学位时,校学位委员会秘书应对其情况进行单独汇报。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作者和涉及企业重大项目等商业秘密的硕士学位论文作者,若在开题前提交了《保密申请表》,在学校论文评估时将不作为评估对象。
涉及企业重大项目等商业秘密的博士学位论文作者,若被确定为论文评估对象,在评阅前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供需回避的校外评阅专家名单或评阅单位,由校学位办公室确定专家进行评阅。
 
本办法经2010年1月15日校学位委员会九届二次会议和2010年3月15日第6次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