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选聘硕士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

该文章由于2010-05-13 06:20:00上传

 校发【2002】36号

为了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队伍建设,保证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做好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基本原则
    1.培养和指导硕士研究生是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重要工作。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应有利于为国家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有利于我校学科建设的发展和学科结构的调整。
    2.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在我校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范围内进行,选聘的硕士生指导教师一般应属于这些有授权点的学科领域。
    3.新增指导硕士生须首先进行资格审定。资格审定通过的硕士生指导教师须每年进行年度考核选聘。硕士生指导教师的资格审定和年度考核选聘工作要按照学校和各学科总体发展规划、招生计划、培养条件等要求进行。
4.根据我校硕士生培养和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从严设置少量的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岗位。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从外单位在我校的兼职教授中选聘。经被聘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后,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
二、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硕士生。
    2.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高级工程师应从严掌握。新增的l953年 1月 1日以后出生的硕士生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新增为硕士生指导教师者,年龄不超过 55岁。
    3.有较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和较高的学术水平,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有较多的科研成果。
4.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承担了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它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5.参加过硕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硕士生,培养质量较好。能承担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学任务。
三、新增导师的资格审定
    1.新增硕士生指导教师的资格审定工作,由学院学位分委员会领导和组织实施。一般每1年或2年组织审定一次。
    2.拟新增为硕士生指导教师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填报《申请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并提供要求的有关材料。
3.院学位分委员会根据学院的实际需要确定新增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限额。学位分委员会要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对申请新增的硕士生指导教师进行认真审核,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并超过学位分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同意者,作为通过。
审核通过的硕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在学院内公布,若有个人或团体对审定工作的过程或结果提出申诉和异议,学位分委员会应予以受理。
学院应及时将审核通过的《申请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交学位办公室登记备案,以便上报和用于日常管理。
四、年度选聘
    1.每年在安排下年度各专业指导教师招收硕士生计划的同时,进行硕士生指导教师的考核选聘工作。硕士生指导教师应在每年5月15日前按时填报《硕士生指导教师考核选聘表》。
    2.在每年5月底前院学位分委员会按照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对申报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硕士生指导教师考核选聘表》交学位办公室,经研究生院复审批准者列入下年度硕士生招收计划。
    3.不填报《硕士生指导教师考核选聘表》、达不到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非在岗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宜招收硕士生者,不列入下年度硕士生招收计划中。 
      4.为了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每位指导教师须具有一定数量的可支配科研经费作为指导研究生的基本物质条件。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各专业对硕士指导教师的科研经费要求,并报学位办公室备案,学院和研究生院在进行指导教师的年度考核选聘时,达不到科研经费要求的指导教师将停止下年度招生。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