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学生赴台交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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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发〔2017〕33号

为深入推动学校与台湾高校的合作交流,促进对台学生交流项目的实施,规范学生赴台学习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学生(本科生与研究生)在籍、在校学习期间赴台短期学习、交流。
2本规定所称的“赴台交流”是指学生通过参加校际选派项目或个人自主申请因公赴台开展长短期交换学习、实习研修、学术研讨等科技文化交流活动。
二、选拔条件
1.学生应为我校全日制在读学生,热爱祖国,政治立场坚定,品学兼优,身心健康;
2.学生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满足在海境外学习、交流的要求,并达到项目或台湾交流院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3.学生具备良好的自理能力和经济能力,能够满足在台学习、生活的要求。
三、选派程序
学生申请赴台交流需严格遵循相应的规定和要求。校际选派项目按照“项目公开、自愿报名、公开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由港澳台办组织,联合教务处、研究生院及学院,进行学生选拔。具体程序如下:
1)报名学生按照港澳台办发布的赴台交流项目公告的要求准备申请材料,递交所在学院;
2)初选学院根据项目要求,依据本办法进行本学院报名学生的初选工作;
3)复选港澳台办、教务处、研究生院、相关学院等单位根据初选名单进行联合评审,确定最终选派名单;
4)推荐港澳台办负责拟定推荐学生名单,指导学生准备对外联系材料,并向台湾交流院校进行推荐;
5)录取合作协议院校审核学生材料,发放录取通知书/邀请函、赴台日程、入台许可证等材料;
6)报批港澳台办指导学生办理政审,并负责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北京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办理赴台批件;
7)派出学生持赴台批件、录取材料等文件申领大陆居民往来通行证并办理签注,并应在离校前接受学校组织的行前培训,办理离校手续;
8)返校学生赴台学习结束后应及时返校办理复学手续及学分认证。
其他校内单位选派项目可参照以上程序进行。个人自主申请因公赴台者应获得所在学院推荐和交流单位接收后,到港澳台办审核、备案。
四、项目管理
1.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港澳台办”)负责校际项目的商谈、联络和项目管理工作,组织学生报名、指导学生完成申请、办理离校手续等。负责校内其他单位选派项目及学生个人因公赴台审核、备案工作。
2.各学院负责交流项目的学生推荐、学分认定工作及赴台学生的政审。
3.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及学分认定备案等工作。
4.其他校内单位负责由其牵头组织的交流项目的管理工作。
五、赴台交流、学习期间的管理
1.按照“签约派出,违约追责”的原则,交流学生须在派出前与学校签订协议书,并严格履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港澳台办在项目录取结束后应将录取情况反馈至教务处、研究生院、保卫处等相关部门。
2.学生应严格按照既定计划和期限在交流院校学习交流,按时上课或参加其它学习环节,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并定期向我校项目主管部门、学院负责人汇报学习和生活状况。
3.学生赴台前须接受行前培训,在台期间应遵循大陆及台湾所在地法律法规和风俗,遵守我校和交流院校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定时向学校汇报其思想状况。禁止参加一切社会集会活动,禁止发布不当言论,禁止参与政治敏感性活动。学生因其违法违纪行为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4.学生在台期间应增强安全意识,特别是要注意政治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遇到问题及时向交流院校管理部门请求帮助,并向我校相关部门、老师汇报。学生长时间离校外出,必须事先向我校和交流院校管理部门请假,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外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5.学生在台期间应服从带队老师或交流院校的管理,注意言行举止,避免随意发生冲突。出现任何情况应及时汇报,由带队老师或我校管理部门负责出面沟通处理。
6.所有学生在台学习交流期间必须参保海(境)外意外伤害及重大疾病保险计划,保险费用自理,学校不负担交流学生在海(境)外学习期间的医疗费用。
六、学生的教学与学籍管理
1.学生赴台交流前须办理学籍保留申请、学分互认申请、赴海(境)外交流登记、签署学生出国(境)协议等离校手续。未办理手续者,按照我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2.学生原则上不得擅自更换学校、延长或缩短交流期限,不得擅自转往第三地居留。如因学习计划变更、身体状况、不可抗力等因素需要中止、终止或延长学习期限的,应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在征得同意后方可调整学习计划。未经同意擅自调整学习计划、交流期限的,返校后不予进行学分认证,并依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3.赴台学习结束后,学生须及时返校报到,办理复学手续。未按期返校或按期返校而未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4.学生返校后应以书面形式向港澳台办提交赴台学习报告。学分认证由学院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审定,并报教务处、研究生院备案。
七、 附则
1.本规定未尽事宜根据校发2016[35]号文件及其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2本规定由港澳台办、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北京科技大学    
201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