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港澳台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该文章由于2017-07-03 09:24:50上传

校发〔2017〕32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以下简称“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工作,保证教学质量,加强对在校港澳台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保障港澳台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港澳台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及北京科技大学相关学生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港澳台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港澳台学生,是指报考或入读我校的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学生,或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学生。
第三条 我校招收、培养和管理港澳台学生的工作由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统战部、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等部门归口管理。其职责是:
招生就业处、研究生院负责受理港澳台学生(学历教育)的申请、入学、转学、毕业等管理工作;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受理港澳台非学历交换生的申请、入学等管理工作;
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港澳台学生的教学、学籍管理、质量评估、学分认定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审核与发放等工作;
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统战部负责港澳台学生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招 生
第四条 学校设立由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组成的联合招收港澳台学生办公室,组织联合招生宣传、考试和录取相关工作。
第五条 普通本科招生有关规定:
(一)港澳台本科生招生工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按照教育部港澳台学生联合招生办公室的规定和部署进行。
(二)招生就业处负责制定和公布招生章程,按照教育部有关部署,及时公开学校港澳台本科生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等招生信息,主动开展面向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宣传工作,并按规定招收港澳台学生。
(三)港澳台学生所报考的本科专业以我校公布的联合招生院校基本信息和联合招生专业列表为准。
(四)已获得大专以上学历或在内地(祖国大陆)以外的大学就读本科专业的港澳台学生,可向我校申请插入就读与原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本科课程,试读一年。试读期满,经学校考核合格,可转为正式本科生,并升入高一年级就读,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条 研究生招生有关规定:
(一)港澳台学生的研究生招生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院负责开展港澳台学生招生宣传工作,根据考生报名情况制定和公开港澳台研究生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等信息。学校在国家下达的研究生招生计划之外,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和生源报考情况,自主确定招收港澳台学生的研究生数量,并将研究生招生情况报教育部备案。
(二)符合报考条件的港澳台学生,应通过国家面向港澳台地区的联合招生考试,初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考生,可取得研究生复试资格。
(三)学院或培养单位应根据考生的报名材料、初试和复试成绩、导师意见及体检结果综合评核后,确定拟录取名单,拟录取考生相关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结束,录取名单上报北京教育考试院和教育部,并及时将录取考生信息抄送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三章培 养
第七条 为保证港澳台学生的培养质量,将港澳台学生教学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统一的毕业标准。
第八条 港澳台本科学生的教学事务归口教务处管理,研究生的教学事务归口研究生院管理。政治课和军训课学分可以其他国情类课程学分替代。
第九条 港澳台学生应按要求参加新生入学教育,以适应生活环境和学业要求。
第十条 港澳台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到学校学生学业发展指导中心申请安排课业辅导。
第十一条 港澳台学生应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其中分散实习和社会实践既可以在内地(祖国大陆),也可以在港澳台进行。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学籍管理规定为港澳台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业证明,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港澳台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港澳台学生品学兼优者,可同内地(祖国大陆)学生一样参与奖学金评选。
第四章管理和服务
第十四条 港澳台学生的管理和服务纳入学校学生工作整体框架,统一规划部署,统筹实施。
第十五条 港澳台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对于港澳台学生违纪处理严格执行《北京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为港澳台学生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其报考、入学申请及在校期间学习、科研、奖惩等情况资料。
第十七条 港澳台学生的注册、转专业、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事宜按照《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协助对港澳台非学历交换生的在校日常教学和管理工作,为其活动提供便利。积极通过“学伴制度”、社团活动,促进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交流融合。
第十九条 港澳台学生社团须严格遵守学校社团管理相关规定,并接受指导和管理。港澳台学生集体组织活动应向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所在学院申报备案,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成立社团。         
第二十条 港澳台学生在校期间可享受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创新创业指导服务,可自愿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一条 港澳台学生应注意自我安全防范,接受学校安全教育,遇到突发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港澳台学生在校期间医疗保障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港澳台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住宿条件、住宿费标准相同,须遵守学校学生公寓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面向港澳台学生开展各类咨询、授课等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活动,帮助港澳台学生掌握求职技巧,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
第二十五条 学校积极建设校园就业市场,完善就业信息渠道建设,为港澳台学生和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条 支持和鼓励港澳台学生成立校友会及参加学校校友会相关活动。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未规定者,适用教育部及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科技大学    
201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