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学生工作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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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1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精神,进一步提高我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质量,推进学生工作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激励学生工作队伍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学生工作奖励的范围包括日常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管理、学风建设、党团班级建设、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学生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及志愿服务、学生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及军事理论教学等。
第三条 学生工作奖励包括工作成果奖励、集体荣誉奖励和个人荣誉奖励三大类。
第二章 奖项设置及标准
第四条 工作成果奖励。学生工作成果奖励是指由教育部、北京市委、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等上级单位针对学生工作的研究成果和工作成效进行评选表彰的奖励。奖项类别及奖励标准如下:
奖项层次 | 奖项名称 | 级别 | 奖励标准 (万元) |
全国 | 全国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全国学校共青团优秀研究成果 | 特等奖 | 5 |
一等奖 | 3 | ||
二等奖 | 2 | ||
三等奖 | 1 | ||
北京市 | 北京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首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效奖 | 特等奖 | 3 |
一等奖 | 2 | ||
二等奖 | 1 | ||
三等奖 | 0.5 | ||
备注: 1.工作成果由集体或个人署名,按照下述标准进行奖励: (1)独立或排名第一的,按表中奖励标准给予全额奖金; (2)排名第二或第三的,按表中奖励标准给予50%奖金; (3)其它排名的,按表中奖励标准给予30%奖金。 2.具体获奖层次根据证书及公章确定; 3.具体奖励级别根据所获奖项设置的级别总数确定。 |
第五条 集体荣誉奖励。学生工作集体荣誉奖励是指由教育部、北京市委、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等上级单位针对学生工作单位进行评选表彰的奖励。奖项类别及奖励标准如下:
奖项层次 | 奖项名称 | 奖励标准 (万元) |
全 国 | 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优秀单位 | 5 |
全国五四红旗团委 | 3 | |
北京市 | 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优秀单位 | 2 |
北京市五四红旗团委,北京高校德育工作先进集体 | 1 |
第六条 个人荣誉奖励。学生工作个人荣誉奖励是指由教育部、北京市委、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等上级单位针对学生工作个人进行评选表彰的奖励。奖项类别及奖励标准如下:
奖项层次 | 奖项名称 | 奖励标准 (万元) | |
全 国 | 全国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中国青年五四奖章 | 5 | |
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全国青年岗位能手 | 3 | ||
全国高校辅导员职业技能大赛 | 一等奖 | 3 | |
二等奖 | 2.5 | ||
三等奖 | 2 | ||
北京市 | 北京市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北京市青年五四奖章、北京高校十佳辅导员 | 2 | |
北京高校辅导员职业技能大赛 | 一等奖 | 1 | |
二等奖 | 0.5 | ||
北京市优秀共青团干部、北京市青年岗位能手、北京高校优秀德育工作者、北京高校优秀辅导员 | 0.5 |
第三章 奖励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工作奖励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核委员会),负责学生工作奖励的审核认定工作。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负责,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团委、招生就业处等部门负责同志任委员。
第八条 奖励程序
1.所获上级奖项在上一年度的12月底至当年12月底时间范围内的(以颁发证书或公告时间为准),均可申报。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设置的评选奖项在每年12月前进行,具体评审细则另行制定。
2.凡符合以上奖励条件者,每年12月初由个人向所在学院申报并提供支撑材料(复印件),经评审委员会审核后进行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者,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说明。
3.公示结束后,根据奖励总金额报请校领导批准或提交学校会议讨论通过,按相应的标准进行奖励。同类项目重复获奖的,按最高级别给予奖励。
4.获奖人数在1人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分配方案。
5.获得上级机关评选表彰的奖励经费由学校财务专项列支,直接分配并发放至个人工资卡,应缴纳税款由学校代扣。
6.学校各学生工作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每年可对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年度工作成效和学生工作个人设置奖项进行激励。该部分经费仍由设置奖项部门列支。
7.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的,一经发现,收回相应奖励,并给予相应处理。
8.所有奖项每年根据上级单位奖项设定的变化,由评审委员会再行认定。
第九条 学生工作集体或个人在教学、科研方面取得成果并达到相应标准的,分别依据《北京科技大学教育教学工作奖励办法》(校发〔2014〕55号)和《北京科技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校发〔2015〕4号)进行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经2016年第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办法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北京科技大学
201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