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实验教学工作规范

该文章由于2016-04-11 17:00:00上传

校发〔2015〕60号 

实验教学是学校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规范实验教学环节,加强实验教学管理,提升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范所指的实验教学包括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和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独立性较强且学时较多的实验课可单独设课。实验内容主要分为演示、验证、综合、设计与创新四种类型,每门实验课程原则上要求有综合性、设计与创新性实验内容。
第二条 实验教学以培养学生能力为核心,以系统性、综合性为原则,着力推进信息技术与实验教学深度融合,建立与理论教学有机结合、层次分明的实验教学体系,形成以学生为中心的实验教学模式。
第三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实验教学对学生进行科学方法和实验技能训练,使学生完整、系统地掌握实验的基本原理、方法和技能,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和严谨、科学的态度,不断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第四条实验教学与课堂教学同等重要。鼓励教师积极开展实验教学内容、实验教学方法和手段的研究与改革,将科技创新、教学改革、工程实际和社会应用实践的最新成果融入实验教学,努力开发综合性、设计与创新性实验,积极研制新的实验设备。
第二章 教学大纲及教材
第五条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应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应包括:本课程实验教学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教学目的和要求、教学方法、教学内容与学时、学生应达到的实验能力标准、实验项目的类型、学时分配及每组人数、教材与参考书、成绩与考核办法等。
第六条实验教学大纲由学院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组织制订,报学院教学委员会审批。实验教学大纲一经制定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  实验课程必须要有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或根据实验内容自行设计的实验方案。学校鼓励具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编写有特色、高水平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的编写列入学校教材建设范围,按照教材建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八条实验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实验技术人员和任课教师可单独或共同担任实验指导教师,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要求任课教师参与指导实验。凡新教师指导实验,必须试讲、试做,提供教案、试做记录和实验报告等材料,经学院考核合格后方可指导实验。
第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备课,对所有开出的实验项目进行预备实验,并写出实验教案。实验技术人员要做好实验仪器设备、材料和教学资料的检查和准备工作,确保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第十条 每位实验指导教师指导每批实验人数应以确保实验教学质量和安全为前提,由学院自主确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教学实施
第十一条每学期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下达下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各学院应根据教学任务安排,认真准备并按时开出实验,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每门实验课的第一次课,实验指导教师要明确本实验课程的有关规定及教学要求,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使学生了解实验安全规程,指导学生安全、规范和有序地进行实验。
第十三条每次实验课要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和预习情况,在实验前应简要讲解实验目的、要求、步骤及有关注意事项,并贯彻启发性的原则;实验过程中,应加强巡视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做好检查记录,作为学生实验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实验结束时,要对学生的实验结果进行认真的审核,不合要求的应督促其重做,同时还应注意检查验收实验设备器材的完好情况,要求学生清点、整理好所用实验仪器设备及其他用品。
第五章 实验成绩考核
第十四条 实验课程结束后,要求学生写出实验报告。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及时批改全部实验报告并评定成绩。
第十五条实验指导教师可根据课程要求和实验特点制定考核的具体办法和考核内容,统筹考核实验过程与实验结果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考核按百分制评分,成绩不合格者必须重修,按重修课程的规定执行。非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考核成绩应根据实验学时在课程总学时所占比重按一定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
第六章 教学资料文档管理
第十七条 各学院需做好实验教学文档资料的收集、整理与保存工作,应包括以下文档资料:
1.实验教学基本文件:包括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等;
2.实验教学资料:包括实验项目表、学生实验报告、学生实验课程平时成绩登记表、实验室使用情况登记表等;
3.学院制定的实验室、实验教学、实验安全及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规定等文件。
第十八条实验教学资料保存纳入本科教学文档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第七章 教学评价
第十九条 学院要加强对实验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每学期都要进行实验教学检查,并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推进实验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教务处要组织有关专家不定期抽查各学院的实验教学质量,并提出相应整改意见。同时检查实验教学资源使用情况,以保证使用效益的充分发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经2015年12月14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从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北京科技大学
201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