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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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发〔2015〕5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使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结合我校教学工作需要和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科技大学教学委员会是由教授和专家代表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学校教学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审批、咨询和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北京科技大学教学委员会由 15-21 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管本科教学的副校长任主任委员。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四条 校教学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委员在任期内因个人或工作原因需要更换时,由主任委员批准。
第五条 担任校教学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较高的教学水平;
(二)坚持原则,治学严谨,客观公正;
(三)关心、支持学校教学事务,有参与教学决策的热情和议事、组织、决策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教学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六条 校教学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教学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教务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校教学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对学校的本科教学工作提出咨询意见;指导学院教学委员会的工作;对学校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校教学相关事项:
1.本科分专业招生计划;
2.学校本科专业调整方案;
3.推荐国家和北京市的教学项目及人选;
4.校级教育教学成果奖;
5.校级教学名师;
6.青年教学骨干人才;
7.年度教育教学奖励;
8.本科教学年度经费预算;
9.其他相关教学事宜。
(三)审批学校教学相关事项:
1.学院教学委员会;
2.本科培养方案和培养方案执行版;
3.教学改革规划;
4.教材建设规划;
5.课程建设规划;
6.本科实验教学条件建设规划;
7.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8.课程建设项目;
9.教材建设项目;
10.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11.本科教学基本状态分析报告;
12.其他相关教学事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校教学委员会会议须有2/3(含)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校教学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重大教学事务决策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九条 校教学委员会就相关事务做出决定后,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1/3(含)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委员会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各学院应设立院教学委员会,在参考本章程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本学院教学委员会的工作章程。
第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5年第37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章程废止。
 
 
 
北京科技大学
2015年12月9日
 
 
 
 
 
附件
 
北京科技大学教学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任委员:薛庆国
副主任委员:宋波、许纪倩
委员(以姓氏笔划为序):
弓爱君、申亚男、刘立、许纪倩、李长洪、邱宏
宋波、张杰、吴胜利、张敬源、吴群芳、李擎
范慧俐、夏德宏、隆克平、强文江、彭庆红、薛庆国
戴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