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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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发【2005】38号

第一条 北京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 [88]学位字012号) 、《关于整顿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1991]11号)等文件实施。
第二条 本规定为《北京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和《北京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补充。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1. 在规定学制期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教学环节,成绩合格,平均成绩高于75分(含,下同);外语专业学生的主干课程平均成绩高于80分;
2.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高于75分;
3. 通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英语统一考试;或通过国际日语能力考试(二级);英语本科专业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没有成人高等教育本科英语统一考试的学生需通过成人教育学位分委员会组织的外语水平测试。
第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 在籍期间有留校察看处分记录;
2. 在籍期间有两次考试作弊记录;
3. 校学位委员会或成人教育学位分委员会认定,不具备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五条 学士学位申请者,应于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的三个月内,向成人教育学位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此后不再受理。
第六条 成人教育学位分委员会负责对学士学位申请者的资格初审,经主任委员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受校学位委员会委托,校教务处代为行使资格审核。
第七条 本规定经2005年4月20学位正、副主任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届本科毕业学生开始实行。此前颁行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补充规定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