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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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发【2010】8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严谨求实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结合《北京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北京科技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试行)》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科技大学在学期间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指导教师及已经毕业取得学位人员。
第三条 对学生及指导教师违反学术规范的处理,要坚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四条 学术道德是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学生及指导教师在进行学术活动时,须遵守《北京科技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试行)》所列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 在学位授予过程中,学生及指导教师不得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以下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统称为学位授予过程中的学术不端行为。
(一)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论文评阅和论文答辩等。
(二)学术论文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
(三)在学期间,学生发表学术论文未经指导教师或项目负责人署名同意;未经被署名人书面签字同意而署其名;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论著写作,而在他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
(四)虚开或篡改发表学术论文的接受函。
(五)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学术能力的材料。
(六)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
(七)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包括实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数据等)。
(八)请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
(九)毕业之后,未经指导教师或项目负责人同意,擅自发表在学期间的科研成果;未经被署名人书面签字同意而署其名。
第三章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处理在学位授予过程中学生及指导教师学术不端行为的评决机构。
第七条 校学位办公室负责受理在学位授予过程中学生及指导教师学术不端行为问题的举报、投诉和处理。
第八条 对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在校学生,根据《北京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条款,按照如下办法进行处理。
存在本规定第五条第一至四项情形的学生,暂缓授予其学位。
存在本规定第五条第五至八项情形的学生,不授予其学位。
对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在校学生的违纪处理,则按照《北京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九条 对于已经毕业取得学位人员,如发现其在校期间存在与学位授予工作相关的学术不端行为,按照如下办法进行处理。
如存在本规定第五条第一至四项情形者,学校将其学术不端事实通报其工作单位;
如存在本规定第五条第五至八项情形者,可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其所授予的相应学位;
如存在本规定第五条第九项情形者,指导教师或项目负责人有权追究其责任,并通知发表文章的杂志社和通报其工作单位。
第十条 对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指导教师,按照如下办法进行处理。
指导教师与学生共同参与,存在本规定第五条第一至四项情形,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暂停其招生资格。
指导教师与学生共同参与,存在本规定第五条第五至八项情形,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同时按照《北京科技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试行)》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因对学生指导不力、失察、失职或严重失职等原因,学生出现与学位授予工作相关的学术不规范和学术不端行为,按照如下办法进行处理。
指导教师指导不力、失察,学生出现或多次出现学术不规范(如学位论文中的综述撰写和引用、注释、参考文献标注不符合规定),对指导教师进行批评教育或全校通报。
指导教师失职,学生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暂停其招生资格。
指导教师严重失职,学生出现学术不端行为,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校学位办公室在接到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后,通知被举报人所在的学院,学院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成3人的调查小组对投诉的事实进行初步调查和认定,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第十三条 对正式立项调查的事项,由学院成立不少于5人的调查小组对投诉事实进行正式调查和认定,可要求投诉人、被投诉人和证人接受调查,提交书面报告和所有相关材料。调查小组在3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交调查报告和事实认定结论。如果情况复杂,调查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学院依据调查结果,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将书面处理报告连同调查材料交校学位办公室。
第十四条 学位办公室对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后,起草处理文件,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学校对在校学生做出不授予学位或对已经毕业取得学位人员给予撤消学位的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其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告知学生有权申请听证。
第十六条 处分、处理决定做出后,要及时送达违纪人员本人,违纪人员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处分、处理决定送达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处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 处分、处理决定送达违纪人员本人后,违纪人员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为学生,可按照《北京科技大学学生校内申述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申诉;当事人为指导教师,可依据《北京科技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相关条款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或指导教师做出的处分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学院在收到学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处分决定书必须放入学生档案。对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以及已经取得学位人员的处理意见均通知其工作单位。
第十九条 在学校做出处理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经2010年第29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