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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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0521

 

第一条 北京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为《北京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和《北京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补充。
第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2.有留校察看处分记录。
3.校学位委员会或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认定,不具备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四条 本补充规定经2005年3月25日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自2005届本科毕业学生开始实行。此前颁行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条 本补充规定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