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该文章由于2014-11-20 00:00:00上传

 

一、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应以高质量生源为目标,根据学校办学目标和特色,吸引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潜质的优秀高中生。
第三条学校本科招生分为普通类型和特殊类型。普通类型面向只参加国家统一高考的考生,录取时严格参考投档分数,无限制性附加条件。其他为特殊类型招生,目前主要包括:保送生、自主招生、贫困地区专项计划、艺术类、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国防生、内地班、少数民族预科及港澳台招生等。
第四条学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六不准”、“六公开”和“十严禁”。接受学校招生监察办公室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主要履行民主监督及咨询职能。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根据学校招生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六条学校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各项工作。招生政策、招生章程、各种特殊类型招生考核的最终认定名单等,均需通过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核批准。
第七条学校设各类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组。主要包括自主招生及保送生招生工作组、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组、体育特长生招生工作组、艺术类招生工作组,各招生工作组在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相应特殊类型的招生工作。
第八条学校设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本科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的监督检查。小组下设招生监察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察室。
第九条招生就业处作为学校招生工作常设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各学院院长作为本学院本科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主管本科教学副院长具体负责招生工作。各学院成立本学院的本科招生工作小组,积极配合学校完成招生宣传、特殊类型考试专家选聘等工作。
三、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各学院招生工作小组应根据学院的办学目标、专业建设规划,于每年11月向教务处申报下一年度本学院招生专业及规模。
第十二条教务处依据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及管理办法》(校发201377号文),和招生就业处共同确定各专业年度招生计划方案,并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团委和体育部应按照招生项目和需求编制艺术特长生和体育特长生招生建议计划,招生就业处按教育部的要求对建议计划进行核定,并报招生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招生就业处在学校审定和经教育部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内,进一步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和预测,结合近年来学校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地区的生源情况,合理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招生就业处负责将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的招生计划上报教育部,审批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四、招生宣传
第十六条招生就业处根据当年度招生计划及政策,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组织开展行之有效的招生宣传、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十七条各学院分别负责不同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宣传工作。每个省份选聘一名招生宣传组长。招生宣传组长全面负责本省招生宣传工作。
第十八条招生宣传人员须为我校职工,必须全面了解和掌握本校基本情况,掌握国家各项招生政策,遵守招生工作纪律。
五、招生录取
第十九条招生录取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各省招办的相关规定和学校招生录取原则,按照招生计划进行,确保录取结果公平公正。录取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研究。
第二十条招生就业处从学校聘任招生录取组长,具体负责各省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一条招生就业处根据各省生源情况合理确定提档比例,严格按照各省级招办规定的时间下载和提交录取信息。自主招生、体育特长生、艺术特长生、艺术类等特殊类型招生必须严格按照已公布的名单和优惠分值进行录取。录取结果向各省级招办上载前必须依次由各省招生组长、本科招生办主任、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并签字。
第二十二条录取通知书由学校校长签发。
六、招生信息的公开公示
第二十三条招生就业处应按照要求及时公布各类招生信息,并不断规范信息公开内容,增加信息公开形式,增强信息公开实效。
第二十四条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各类招生简章、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各类型招生测试入围名单、申诉渠道等。
第二十五条信息公开的渠道包括本科招生网、微博、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等。
七、新生入学复查
第二十六条招生就业处应与教务处、纪检监察、保卫处等部门和各学院密切配合,严密程序,严格把关,认真查验考生报到所需各项原始材料,逐一核对考生的电子档案、录取照片、录取名册、纸质档案。
第二十七条团委、体育部、机械学院要在开学初对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和艺术类录取新生开展入学专业测试复核,复核结果于10月底前报招生就业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对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坚决执行教育部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已经取得学籍的,要取消其学籍,并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八、监督机制
第二十九条学校招生委员会在学校招生政策、决定重大事项等方面积极发挥监督作用。
第三十条学校招生监察办公室全程监督本科招生各个环节,并负责对招生考试工作的信访、投诉和申诉的处理。确保招生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三十一条本科生招生监察工作执行《北京科技大学招生监察工作暂行办法》(校发〔2014〕30号文)。
九、附 则
第三十二条各种特殊类型招生工作执行《北京科技大学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管理办法》(校发〔2014〕24号文)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校长办公会2014年第35次会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北京科技大学
201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