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

该文章由于2018-10-12 00:00:00上传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北京高校学业辅导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遵循以人为本教育理念,充分发挥教师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实施本科生导师制。
第二条 为每个新入校的本科生配备导师,发挥导师在立德树人、学业指导、学术指导、规划指导等方面的作用。在本科期间建立以导师为主导,研究生辅导本科生、高年级本科生帮助低年级本科生的纵向链式学习科研团队,围绕学生的学业、创新创业、考研就业等开展个性化指导,引导本科生早进实验室,促进教研融合、师生相长,整体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学院成立本科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导师工作细则与考核办法,负责学院导师的聘任与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导师任职资格
第四条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师德高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关心学生。担任本科生导师的教师必须做到“四有”,即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
第五条 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在校承担教学科研工作一年以上的专任教师(含双肩挑教师)。原则上中级以下职称的教师及入校工作不满一年的教师不独立承担指导工作,但可以作为副导师参加导师组。
第六条 学校年度考核或导师工作考核不合格的教师,下一年不能指导新的学生。受到学校处分的教师视情况暂停指导新的学生,情节严重的取消导师资格。
第三章导师聘任
第七条 学院为每名新入校的本科生择优选聘导师。每位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根据学院学生人数及专任教师数测算,按照正高级指导的学生数大于副高级、副高级指导的学生数大于中级的原则执行。
第八条 新生入校后三周内,学院按照数量均衡、合理搭配的原则,统筹安排导师,并将安排报学校备案。
第九条 导师一经确定,原则上应保持连续稳定。学生分专业后,学院可根据学生专业和学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进行调整,并报学校备案。
第四章 导师工作职责
第十条 立德树人。导师要以德修身、以德润才、以德育人、以德塑魂,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做到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
第十一条 学业指导。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业观,对学生在学业规划与专业选择等方面给予专门的指导。结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与专业特色优势,根据学生个人实际,帮助学生树立学习目标,认识学习的重要性,增强自主学习动力。指导学生熟悉本专业的培养目标与教学计划等教学文件,根据学生的知识能力水平和发展方向,与学生共同制定学习计划,增强专业认知认同,提升学习兴趣,促进学生学业发展。
第十二条 学术指导。根据学生特质挖掘并激发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因材施教进行个性化培养。通过指导学生参与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学科竞赛、学术沙龙、科研课题、毕业设计(论文)等创新实践活动,拓宽学生学术视野,增强学生创新创业能力。
第十三条 规划指导。导师应指导学生进行职业规划。鼓励和引导有潜质的学生继续深造。帮助就业的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为就业做好准备。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和资源,为学生考研、出国、就业提供帮助。
第五章 导师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导师负责构建以导师为主导,研究生辅导本科生,高年级本科生帮助低年级本科生的创新型学习科研团队,使学生能够感受到团队的关怀,帮助学生健康成长。
第十五条 导师要做好工作计划,认真填写“导师工作手册”,记录学生成长过程,并根据学生特点及时调整指导方式。
第十六条 导师每学期开学初与学生见面,定期对学生进行指导,每学期指导不少于4次。对低年级学生更多关注学习过程,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学习方法。对高年级学生及时吸纳参与科研课题研究,指导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学科竞赛等,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第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原则上由导师负责指导,按照《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管理规范》中有关要求执行。特殊情况学院可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导师要主动了解国内外考研就业动向,在学生个人发展等方面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九条 导师要做好学校相关制度的解读与宣传。注意发现有突出培养潜质和特长的学生,关心受到学业警示和降级学生并给予必要的帮助,关注少数民族学生和外国留学生在学习方面的特殊问题,及时向学院反馈学生的情况与意见建议等。
第六章 导师工作考核
第二十条 导师的工作考核由学院负责实施,学院根据导师职责履行情况,参考学生的思想、学习、创新创业等方面的情况对导师工作进行考核。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优秀”比例不大于20%,并将考核结果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考核结果“优秀”的教师在岗位聘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倾斜。要求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教师提交整改方案,并暂停一年担任新生导师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学年对各学院的导师工作总体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于2018年9月25日经2018年第28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